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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禁用哪些抗感染药物?

科普小知识2022-08-25 18: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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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病,预防和治疗或吃药都是一个难题。有些抗感染药物的毒性较大,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血循环,对胎儿的发育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那么孕妇禁用哪些抗感染药物?

此类药物能致胎儿畸形或对母体及胎儿有不良影响。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现今常用的有诺氟沙星(氟哌酸)、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等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在动物中并未证实有致畸、致突变作用,但该类药物用于幼犬和幼鼠的实验中,可因承重关节软骨的永久性损害而致跛行,在其他几种未成年动物中也可致关节病发生,因此该类药物应避免用于妊娠期妇女及婴幼儿。

依托红霉素(无味红霉素)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症和肝脏受损,孕期禁用。

磺胺类药物易通过胎盘,孕妇用药后15min胎儿血浓度可达母亲80%以上,3h后两者几乎相等,因胎儿对磺胺乙酰化的能力较成人低,故一段时间后胎儿血药浓度超过母亲,此现象在使用长效磺胺时更显著。动物实验表明长效磺胺有致畸作用,因其有抗叶酸作用,妊娠早期应用有致畸可能;妊娠晚期及分娩前应用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的孕妇应用磺胺类药物可引起正铁蛋白血症,有致新生儿核黄疸危险,尤其早产儿更危险;磺胺类药物中蛋白结合率高者,可将胆红素从其血浆蛋白结合部位上置换出来,妊娠后期服用可能使新生儿出现严重黄疸或核黄疸。甲氧苄啶(TMP)为叶酸拮抗剂,可能有致畸作用,故孕妇不推荐使用磺胺类药物。

四环素类四环素类药物孕期使用易进入胎儿血循环,抑制胎儿骨骼生长,在动物中有致畸作用,以及妊娠期间患者对四环素的肝毒性反应尤为敏感,应避免使用。妊娠前期使用可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小肢畸形;妊娠中期使用可致牙蕾发育不良;妊娠后期使用能引起孕妇肝功能衰竭,故整个孕期应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包括土霉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等)。

氯霉素类妊娠晚期及分娩时大量使用氯霉素,可透过胎盘在胎儿体内蓄积,不能被胎儿充分代谢,血浓度高,在较早期能抑制胎儿的蛋白质合成而影响生长,但无更多引起损害的报道。新生儿肝脏对氯霉素解毒能力较低,在分娩前不久或出生后48小时内即给予高剂量的氯霉素,持续治疗3~4天则可导致新生儿出现“灰婴综合征”,出生后表现为呕吐、畏食、腹胀,进一步产生循环衰竭;也可因骨髓功能受抑制而发生血小板减少症、粒细胞减少,故孕晚期禁用。

呋喃类先天性G-6-PD缺乏的胎儿及乳儿有引起溶血可能,妊娠早期应用可能对胎儿有不良影响。

抗真菌药孕妇易患白色念珠菌阴道炎(念珠菌外阴道病),治疗常用药有克毒唑、制霉菌素等,临床应用未发现有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增加;酮康唑、伊曲康唑、灰黄霉素、氟康唑、氟胞嘧啶动物实验均有胚胎毒性作用,对人类妊娠胎儿致畸作用尚未有肯定资料报道,故属妊娠C类药物。但近年有报道妊娠期服用灰黄霉素可引发胎儿畸形,发生联体双胎,故孕期一般不推荐使用。

抗结核药物

利福平胎儿血清浓度低于母亲,动物实验表明有致畸作用,妊娠早期不宜应用,必须服用时应注意肝损害,因有致出血倾向可能,孕期最后1周服药,孕妇及新生儿应加用维生素K1。

异烟肼胎儿血清浓度低于母亲,对小鼠胚胎有毒性作用,但未发现对胎儿有致畸作用,虽有报道孕期使用过不同抗结核药物后新生儿畸形率增加,但未肯定。以异烟肼治疗的孕妇同时应加服维生素B6。

乙胺丁醇未见孕妇用药后胎儿致畸报道,但动物实验有胎儿副作用,孕期有少数孕妇使用后下肢麻木及眼后神经炎等副作用,故妊娠3个月内禁用。

抗菌中草药穿心莲可对抗孕酮,抑制绒毛滋养细胞生成,可导致流产,孕早期不宜应用。

抗肠虫药动物实验表明甲苯咪唑可致畸胎;盐酸左旋咪唑妊娠早期应禁用;阿苯达唑禁用于妊娠和可能怀孕的妇女。

抗疟药磷酸氯喹、奎宁、乙胺嘧啶均可致畸,孕妇禁用。

抗病毒药利巴韦林、西多法韦、丙氧鸟苷等均存在致畸作用和胚胎毒性,孕妇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