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及处罚管理现状
酒后驾车的危害在于酒精对驾驶者开车技能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高概率发生。基于此,各国法律都采取了严厉的手段来治理酒后驾驶行为,那么我国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关于酒后驾驶的立法现状: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2004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对醉酒驾驶的行为才能给予拘留,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只能处罚款、扣证和记分。但是此规定还有待完善。众所周知,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肇事比例相当之高,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关数据表明: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0.1%一0.506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没有喝酒时高出7倍,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概率真比没有喝酒时高出16倍。可见,酒后驾驶车的危害性之大。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驾驶者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等于80毫克的,属于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时才属于醉酒驾驶。相对于其它国家对饮酒后驾车的零容忍,这一规定缩小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范围,不仅是对酒驾行为的纵容,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漠视。
三、《刑法》相关规定
在刑法上,我国只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情况下才予以刑罚。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判决交通肇事罪时大量地适用缓刑,这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分析罪重罪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处以轻重相应的刑罚。酒后驾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可预测,而且行为人对酒后驾车违法是明知故犯,从某种角度来讲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对这种行为如果不用刑法加以规制,就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关于酒后驾驶问题的管理现状
在管理方面,对于驾驶证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地方管理,由于信息上传时间差异、网络服务障碍、管理不善等各方面原因,行为人在一个地方被吊销驾驶证后,很容易在别的地方办理、购买到驾驶证,甚至还存在驾驶证被执勤民警暂扣以后,行为人以驾驶证丢失为借口,到当地车管所以补证的形式重新取得驾驶证;拘留时间相对较短,酒后驾驶的本地性、人情化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因各种原因使拘留无法落实.,拘留相对于违法者而言显得苍白无力,毫无威慑作用;罚款的金额数目偏少,惩诫性弱,制裁性差,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正是由于行政立法惩罚力度小,让许多人有恃无恐,屡屡以身试法。
从我国酒后驾驶法律措施的相关规定中来看,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法律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等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亟需完善之处,以有效惩处酒后驾驶者,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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