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执法者配套法律不完善,监管存漏洞!
对于酒后驾驶,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诸如《*道路安全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IMJ值与检验》国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律的配套性差的问题却十分突出,这直接影响到了执法人员执法的有效幵展。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问题之一
处理和处罚酒后驾驶行为者的法律依据因地方不同而具有较大差异性。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处罚酒后驾驶行为者的共同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各个地方*和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和实施的。从而,造成了“同罪不同刑”、“同案不同罪”的现象,比如对醉酒驾驶行为中导致重大伤亡的,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处罚和定罪,有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也有认定为交通藥事罪的。这种情况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和后果。一方面损害了我国至高无上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权威地位,另一方面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管理酒后驾驶的实际成效。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问题之二
违章与违法的法律依据缺乏适当的法律条款。
目前,酒后驾驶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章或违法两说,到底酒后驾驶是违章还是违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道路安全法》明确指出,不管酒后驾驶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醉酒驾车就可以依据不同的程度给予“拘留、扣证、罚款、记分”等处罚。但是,《*刑法》却规定酒后驾驶仅是“结果犯”。这意味着,凡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构成犯罪,不属于“行为犯”,只有那些酒后驾驶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才视作犯罪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这一规定,我们不难预见其结果,这种只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做法给酒后驾驶行为者的意识是“没关系,不就是拘留和罚款嘛”,因为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震慑之,从而在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酒后驾驶行为。
法律依据的配套性差问题之三
执法人员管理酒后驾驶所必须依据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IMJ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相关规定显得较为粗糙,集中表现在它只是简单地划分为“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两档,而且相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来说认定标准也显过于宽泛。科学研究已经证实,BAC(血液酒精浓度)阈值达到0.05%时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才处于临界点上。在界定BAC值方面其他国家的做法通常是,日本和德国把BAC阈值规定为0.03%,瑞典为0.02%,韩国为0.05%,美国为0.08%,而我国目前却还是0.20%,相比于以上这些国家而言,我国对酒后驾驶的“宽松程度”是其他国家的几倍甚至十倍以至更多。
由以上可知,我国惩治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依据配套性较差,我国立法机构应根据现有问题进行调整,使得酒后驾驶行为的惩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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