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详解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危险驾驶的定义上看,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危险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如行为人醉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第二,危险方式下驾驶机动车辆,如行为人超速行驶(飙车)、无证驾驶等。
一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分为醉酒型危险驾驶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两种。醉酒驾驶的关键是对醉酒的判定,对此则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观点。
主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表明醉酒者因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而处于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客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
从医学的角度,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重度醉酒,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而有所不同。根据这两种标准可能会出现因为酒量大小不一而判定结果不相一致的地方。个人认为应当采用客观标准,理由如下:
1符合立法宗旨,且与行政处罚的标准相一致。
2010年8月23日被提交给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的表述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之相比,对醉酒驾驶不再具有情节恶劣的要求,反映了立法者对醉酒驾驶的明确态度。
2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的必然。
依据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是与人类共存的,人类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确实伴随着风险,所以人类需要容忍一些风险乃至危险。在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交通运输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是社会能容忍的,这种可以被容忍的危险是为了社会更好地发展,对醉酒驾驶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因而是一种不被容许的社会风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当这种处罚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并且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时,作为安全中继站的风险刑法及时作出反应也就成为必然。
3有他国或他地区的立法例为参考。
比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277条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第279条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2)。《德国刑法典》第315条规定了酒醉、精神或身体失常、重大违规疏忽造成道路交通危险罪,第316条专门规定了酒后驾车罪。
在美国,酒后驾车被认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要酒后驾车,无论有没有损害后果都构成犯罪。”(3)此外,醉酒驾驶的主观标准不及客观标准那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需要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而醉酒的状态很快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性质的改变。
二追逐竞驶的入罪标准
什么是追逐竞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的意思,竟是竞赛、竞技,追逐竞驶就是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
追逐竞驶不同于一般的超速行驶,在道路这种公共场所,两人以上竞相追逐超车行驶,属于互动性超速超车,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超速行驶,但非醉酒状态下的追逐竞驶,行为人具有正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主观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比要低一些。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章行为的界定,没有关于追逐行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构成犯罪,除了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谓“情节恶劣”,应当包括违法性程度或者责任程度增加两方面情形,例如,追逐竞驶中连闯红灯、多次追逐竞驶、不听交通警察劝阻继续追逐竞驶、因发泄怨气而追逐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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