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问责:动物园方与受害人的责任认定
7月4日,一名2岁男童被动物园白虎咬断右臂的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得不说,相对应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已非首次出现。对于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这一问题,我们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动物伤人事件之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对此,小编通过借鉴专业律师意见,为大家解析动物园方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概念界定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与其它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动物伤人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差异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包括:
其一,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
其二,损害的发生;
其三,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其五,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六,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七,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
针对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确定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其管理职责?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
律师解答: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免动物危险。具体而言,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要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具体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包括: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的特点和其他情况。
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如与动物拍照、挑逗动物等)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予以明确。专业律师,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的。不过,考虑到受害人与动物园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减轻责任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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