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房产

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科普小知识2022-06-06 00:23:17
...

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王宏霞

【案情】

陈某与李某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承租的单位公房内。1998年7月16日,陈某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双方工龄、工资、职级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折扣成本价将陈某承租公房出售给陈某。该房屋面积为53.93㎡,成本价为636元∕㎡,折抵双方的工龄(陈某工龄25年,李某工龄20年)等优惠后,售价为9351元,后陈某以个人所得缴纳了购房款9351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某),2011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分歧】

针对该房屋权属的认定,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所付购房款系从个人财产中支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也是其自己,故该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计算了李某的工龄,房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工龄转化为财产,且购买公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等于其以后已经失去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这种损失是难以甚至无法得到赔偿的,所以该房购房款虽由陈某个人财产中支出,但考虑上述因素,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陈某支付的购房款可视为债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改房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的工龄不予折扣,实质上工龄折扣利益类似于住房公积金,故陈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龄折扣属于双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折扣等优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案中的房屋应按照双方支出比例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本案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购房款为34299.48元,而折抵工龄等优惠后,缴纳的购房款就只有9351元,实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其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如果取得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可以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等优惠情况来认定共有份额,其余部分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