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专家称应严格按条例执行
这两天,有关空置房收取20%物业费之争的大讨论持续升级,不少读者来电表示,既然《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中(以下简称《条例》)对空置房收费标准有规定,那么物业就该按规定执行,而不能“打折扣”。可不少物业公司则大吐苦水,只收20%的物业费还不够管理成本,显然《条例》有失公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咋收?各方都有自己的想法。
业主:有规定就应按规定执行
4日,又有不少业主打来电话,说他们在两三年前购买的房子,也遇到了类似问题。
其中梁先生和魏女士两位业主,一个为了孩子上学,一个为了照顾老人,都是新房到手后没有入住,都交了全额物业费。像他们这样的业主不在少数。
采访中,大多数业主认为,既然《条例》出台,就应该按照“20%”的规定走。如果物业觉得实施起来有难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重新制定新规定,总不能一句“我们只按自己公司规定走”,就把业主“打发”了。
物业:能接受50%到80%的空置费
曹先生是石市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在该行业工作十多年了。他认为按《条例》执行不合理,“只交20%的物业费,真的不够管理成本!”
他说,当然,房子空着,让业主交全额物业费,显然也不合适。毕竟房子空置期,这些业主不产生生活垃圾,不需要用水泵,不会造成电梯磨损等,他权衡利弊后,认为空置房业主交80%的物业费,是物业公司能承受的范围,也更易操作。如果再细化,对于未装修的空置房,交50%以上的物业费,也差不多。
物协:尽快修改收费标准
空置房费用到底该如何收取?4日下午,石市物业协会秘书长刘明表示,2010年,该《条例》出台时,对于空置房收取20%物业费的标准,是参照空置房暖气费标准制定的。
众所周知,暖气属于业主住宅区内的专有部分,而物业服务则是对住宅区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提供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业主是否对其房内专有居住部分进行实际使用,对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本,基本不产生影响。所以两者不具有可参照性,这20%的收费标准就有点偏颇。
各方建议
因为《条例》有失公平,市物协已向市人大递交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改,或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还有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物业公司公示空置房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兼顾多方利益,制定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物价局:符合条件仍产生纠纷可举报
记者调查发现,去年一季度石市物价局12358接到的投诉电话中,有关空置房收费纠纷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昨日,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有关空置房屋物业费收费依据,只有《条例》中的第37条规定,暂无其他标准。不过,该条款的实现有两个条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空置时间要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只有达到这两个条件,业主才能享受20%的物业费。
如果业主符合这两个条件,与物业产生收费纠纷的,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
专家观点:监督缺失导致条例成“空文”
空置房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针对20%空置费遭遇执行难现象,石家庄市社科院社会法律研究所所长刘丽新认为,《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立法的实施。诸如此类的地方性法规,就是利益双方博弈的结果,任何一方不能以“不合理、不公平”为由,拒绝执行,或执行时“大打折扣”。
迄今,该《条例》实施3年多,却变成“一纸空文”,显然,相关执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监督缺失、执法不严,直接导致空置房业主权利难保障。
她说,《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物业就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果物业行业认为规定不合理,可以通过有关途径修改。
各地空置房物业费都咋打折
无锡: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的70%交物业费等管理费。另外,扬州、南京、杭州的空置房物业费也以七折收取。
山东菏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空置房手续的空置房超过一年,应缴纳60%的物业费。
青岛: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协商确定。
苏州:业主未入住或者未使用的,物业服务费按7折优惠。若物业服务合同有具体约定,要按约定执行。
武汉: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