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大家购房的时候是否考虑过开发商的欺诈销售行为呢,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呢,我们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是存在开放商欺诈销售行为的,下面我们来列举一些开发商欺诈销售的行为给大家参考一下。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常来查阅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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