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房产

70年产权续期如何收费?专家建议少收或不收

科普小知识2021-09-25 13:32:13
...

近年来,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开始浮现,能否续期、是否收费、收费多寡,这些话题时常引来各方争辩,但难有定论。

明年元旦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与现行《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对续期费用的相关规定,如此立法有何背景,未来对民众居住,以及房地产市场影响如何?

国新办7月31日举行吹风会,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这一问题上,曾全程参与《物权法》立法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学专家们也给出了一些回应和解释。

“《民法典》这么多的条文,有些问题要进一步落实。下一步怎么来做,可能需要国务院还有各地*,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

《民法典》延续“自动续期”原则

宅地产权续期问题,源于我国规定土地出让使用权有年限限制,而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

在上述吹风会上,孙宪忠表示,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

按照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类别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等。

孙宪忠透露,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在讨论过程中,就此问题就曾经引发过很大的讨论,一种观点曾经提出来,即土地是国家的,老百姓使用国家的土地就给国家交钱,使用期满了还应该再继续交费。

对此观点孙宪忠并不认可。他认为,不能把民众占有使用土地的情形理解为私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情形,*运营土地,不能把它理解为*的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同时,民众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也已经出过了。

最终《物权法》采取了自动续期这样一个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此次《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自动续期”的原则也得到了延续。

在上述吹风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也表示,《民法典》359条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这是2007年《物权法》确定的一个重要规则,也可以说是给老百姓财产权或者说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的特殊规定,真正给老百姓吃了一个定心丸。

“自动续期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到期之后,不用再到*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这样是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的保护。”王利明说。

王利明表示,他做过一个调研,为什么这些年来房地产业能够这么蓬勃兴旺的发展,其实背后有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物权法》确立了这个自动续期规则,真正使老百姓的财产形成了一个恒产恒心的机制,从而使老百姓敢大胆置业,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次《民法典》359条继续确定这个规则。

未来会如何收费?

虽然延续了“自动续期”的原则,但对照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后可发现,《民法典》第359条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句话。

为什么要加上这一句话?有什么具体意义?以后是不是住宅用地到期后都需要缴纳费用?

孙宪忠表示,实践中有个问题,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地方规定的(住宅用地)使用期限比较短,比如说有个地方当时土地使用期限只有二十年,他当时交钱的费用也是按二十年交的。这个期限的费用问题,可能还不太完全一致。所以在现在《民法典》359条后面加上一句话,具体以后缴费怎么样安排,还需要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作一个具体规定。

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元的手续费,此事引起外界关注。此后,相关部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调研。

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在2016年12月,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孙宪忠认为,(《民法典》)作这个规定就是考虑到这个具体的情形。但是有个法律的原则,就是自动续期,如果他原来的费用缴纳得比较充分,也是不用缴费续期的。但是如果期限比较短,对国家利益不当的情况下,适当补充一些费用,也不算为过。

“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了,而且费用交得比较充分,建议还是不要再收费了。如果期限确实显著比较短,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孙宪忠说。

对于宅地续期要不要收费的问题,王利明也表示,其个人理解,首先不是说全免。有的用地期限只是二十年,有的是七十年,七十年跟二十年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如果全免了,对七十年的也不公平,显然现在还不能做到全免。

他认为,也不能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交一遍,这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所以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如果当时已经交了七十年(费用),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非常复杂。

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近期也曾透露,《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作出原则规定,这为保障群众“户有所居”吃下“定心丸”。至于续期费用具体如何缴纳和减免,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