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区域行政类型及其特点
行政区域是行政管理的载体,其层次影响和制约着行政管理系统的纵向复杂程度,其幅度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横向尺度。行政区域作为行政区划的基本要素,是地方行政单位和地方行政建制运营的空间物质基础,行政区域间合理的权限划分是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的依据和履行行政责任和义务的原则,而地方行政机构的合理组织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又为行政区域简化层次、理顺关系和维护行政权威,保障*行政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前提。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域,其行政管理*则是属于不同类型。区域行政对于政治发展的作用,以*与地方关系为纽带,表现为*与地方权限划分、责任能力强弱,*行为模式及行政管理*的变革和发展等。从比较角度分析,*直辖市区域与普通省制区域虽有区别,却无根本差别,民族区域自治区域和特别行政区域则类型特征明显。
(1)*直辖市区域与普通省制区域行政。它们基本上是在*成立前后解放区不断推向全国,军管会逐步过渡到地方各级人民*而形成其基本蓝图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实施,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以加强行政权力的集中统一,于是,在*之下,逐级建立了省一县一区一乡四层级行政体系。此后一个历史阶段,地方行政建制趋于基本稳定,某些具体环节的变化并未从实质上引起*与地方关系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和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调整和发展趋势,行政层级以省(直辖市)——地市(区)——县——乡为主体框架,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相继进入隶属于**的行政区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现局部变动。WwW.11665.COM不仅如此,*实施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与措施,精减机构,简政放权,地方随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促进旧*向新*过渡,*与地方间权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际上只能在一定范围、部分权限内进行,**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中的某些权限诸如外交、国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划分的。*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权让利,使得特区与非特区、沿海与内地等行政区域间政治、经济差异性增多,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而且地方主义、宏观调控不力,政治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影响*的权威,*组织与管理社会的效率及*行政能力,制约政治参与的扩大和区域整合。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发育和成长中,*与地方关系仍具有较大的变动空间和潜力,蕴含着政治发展新的内容和走势。
(2)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就是在国家所辖领土的地区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赋予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区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保证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为逐步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与普通省制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同质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区域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在县级以下的少数民族自治乡是基层行政区域,因地小人少,则不具备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宪法规定的全部自治权的条件,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规模应当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在民族区域自治区中,*自治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近代社会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社会,政教合一,*人民在官家、僧侣、贵族三大领主统治之下,几无*可言。中国**与*地方*于1951年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标志着*和平解放,《协议》规定了*各民族的基本*,是*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宣言。*和平解放以来,*社会从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步跨入*初级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其区域行政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治机关民族化。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员,而且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行政时,一般使用藏语文,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付诸区域行政,坚持“两个离不开”,克服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促进了民族间相互尊重和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在实践中为从*具体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民族进步及其政治发展的渠道。
(3)特别行政制区域行政同样是区域自治却高于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域,已纳入中国当代区域行政范畴和政治发展轨道。特别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国*人民*,它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以及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人民*新赋予的,只是由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就是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力还要广泛得多。
香港回归中国后,依据《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导”为一大特色,行政长官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人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长官,并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行政之责,他不同于过去的香港总督,也有别于普通省制、*直辖市、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
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香港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相悖,即政治从根本上不发展。香港主权回归后,中国对其恢复行使主权和治权、港人当家做主人,区域行政既消除了原来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显属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与现代人类相吻合的积极进步的内容。这在香港发展史上是个历史性的转折和飞跃。对于香港、澳门,中国是恢复行使主权,而*问题则是国家和平统一的问题。*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大陆实行*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也不变。*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保留军队;*当局和有关各方以及*人民的利益都将得到切实保障。特别行政在香港的运行和在澳门、*的现实可能性,是要长期影响中国当代政治发展内容和基本走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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