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医院吴某某涉嫌受贿案
律师意见函
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本人首先向侦察机关了解吴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基本情况。又到看守所会见了吴某某,向其本人了解涉嫌犯罪的情况。另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做了初步调查。现依据本律师所了解的事实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下意见:
一、吴某某于2006年某月某日下午,即在海口市某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找到三亚市某卫生局局长,主动汇报了收受曾某某等人送银行卡或红包的商业贿赂问题,本律师认为。这一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但是,贵局的《起诉意见书》只写明吴某某在侦查期能交代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好。而没有明确写吴某某有自首行为。因此,建议审查起诉部门调查这一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以体现司法公正。
二、移送起诉意见书第2页称:“三亚市某医院迟迟不与中建二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事实不符。本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是:2006年某月某日,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承建三亚市某医院医技楼和外科楼中标。由于时值春节期间,中建二局负责人员在春节前后均回家过年。另外,各行业部门(包括三亚市某医院等)行政办公基本处于休假状态,一般过了正月十五(公历2月15日)后,行政办公才逐步正常化。三亚市某医院从2007年2月15日后开始,先由基建项目办主任李某某负责,医院总务科长武某某与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代表商议合同条款及建设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双方反复谈判后草拟了合同初稿,然后交给三个院领导(院长、副院长)传阅合同初稿,征求意见,最后院务会反复几次开会研究,最后才定稿。签合同时间为3月17日。从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到签订合同,期间实际经过一个月时间。对于这样一个大的项目来说,从双方协商到签约经历这样一段时间实属于正常状态。必须指出的是,起诉意见书如此表述,其含义实指韦某某故意拖延签合同时间,等待承包方送钱,有变相*嫌疑。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建议审查起诉部门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请贵院本着尊重事实,体现公正原则,予以充分考虑。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刘天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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