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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案中针对抵赖工程款的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1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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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抵赖工程款,在律师对证据的收集及对对方证据的驳斥,最终判决被告全额支付了合同内工程款及合同外的现场签证部分的工程款。以下是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土钉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二、原告完成工程总量75.0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据此结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履约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被告均未放弃合同约定义务,原告继续施工,被告继续支付工程款,直至地铁沿线与实施工程相冲突,导致土钉墙工艺不适合该工程,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后,停止施工,原告、被告、监理公司三方实际测量了工程量,制作了《工程量确认单》,原告出示的《工程量确认单》加盖原告、被告、监理公司三方的印章、附有各方负责人签字,被告虽否认其工程部印章的存在,但未递交任何反证。原告举示施工期间的书面证据中均加盖被告“工程部”印章,充分印证了被告在施工期间使用该枚印章的事实。

《工程量确认单》证实:1、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原告施工的截至时间;3、工程交付时间;原告同时也否定了被告的答辩主张。《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三、合同外工程现场签证(报审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合同约定的有效工期内,出现意外情况,不仅影响施工进度,也导致工程不得不变更增加,经双方决定,合同外发生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均由监理公司盖章确认,合同外工程的现场签证共总金额30938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外现场签证部分的工程款。

四、被告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利息

《工程量确认单》亦属工程交付的确认,2010年9月8日工程确认后直接交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利息应从工程交付日起算,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五、原告的诉讼未超过法定时效

原告自工程量确认后,一直向被告主张债权,每年的节假日前,原告公司人员均登门索要,到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若干次,庭审出庭的证人充分证实了原告在2012年去索要工程款的事实,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未超过法定的两年,原告放弃索要近百万元的工程款也不符合常理。

原告的证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证言清析明确,且与其它证据不存在矛盾矛盾,证明的内容符合常理,被告否认二证人的证言却无证据反驳。

六、被告的抗辩自相矛盾

1、庭审时,被告确认已支付工程款104万,此额度相当于完成工程量的50%,又称塌方后原告就放弃施工,而塌方时工程量仅进行了10%左右,被告不会付到104万工程款;

2、被告否认证人出庭讲述的事实,否认哈尔滨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在哈尔滨海城街6楼,但承认开庭传票送达地是某市场6楼,对5、6楼的情况了如指掌;

被告自相矛盾的抗辩,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暴露了其恶意抵赖工程款的卑劣目的,

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土钉墙工程,被告均实际使用,所拖欠的工程款,却拒不给付,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示法律的公证。

代理词:李易桐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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