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伊利集团股份公司与常熟伊丽服饰有限公司因“www.yili.com”域名争议一案
Decision Submission
Decision ID
DE-0200008
Case ID
CN-0200007
Disputed Domain Name
www.yili.com
Case Administrator
Xinmin Cui
Submitted By
Hong Xue
Participated Panelist
Hong Xue
Date of Decision
20-09-2002
The Parties Information
Claimant
内蒙伊利 集团股份公司
Respondent
常熟伊丽 服饰有限公司
Procedural History
1、案件程序
2002 年7月26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下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2年7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确认收到了投诉书,并要求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回复予以确认。
2002年7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通知投诉人程序语言为中文,要求其提交中文投诉书。
2002年7月30日,投诉人交纳了有关费用,中心北京秘书处发出“缴费确认通知”和“向被投诉人转递投诉通知”。
2002 年8月7日,投诉人提交了中文投诉书,中心北京秘书处确认收到投诉书,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的通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并说明被投诉人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5条之a的要求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27日,并通知了ICANN和注册商。
2002年8月8日和8月14日,被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北京秘书处分别发来一封函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分别于8月8日和16日向投诉人进行了转递。
2002年8月1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专家选择通知。
2002年8月22日,投诉人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专家排序。
2002年8月27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作出关于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的通知。
2002 年8月27日,被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北京秘书处发来一封函件,声称不懂英文,无法用英文答辩。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转递了该邮件,并回复被投诉人,告知本案程序为中文,被投诉人可以用中文进行答辩;但是由于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式答辩,本案将由拟将指定的专家在被投诉人未提交正式答辩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裁决。
2002年8月3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拟定专家发出了通知,告知拟定薛虹(Xue Hong)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专家提交了接受任命声明及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
2002年9月5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北京秘书处发来投诉书补充材料;9月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转递了该邮件。
2002年9月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确认指定薛虹女士作为本案独任专家,审理本案。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6条之f和第15条之b,专家组应当在2002年9月20日前将裁决提交中心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至今没有收到当事人双方弃权或延期的请求,也不认为需要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2条要求当事人双方进一步补充提交信息、声明或文件。就已经收到的信息和文件,专家组也不需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释或确认,或者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3条的规定,举行当面听证。因此,专家组决定按照解决此类域名纠纷的惯常程序进行。
专家组决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1条之a的规定,本案程序语言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0条之b的规定,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享受平等待遇并拥有公平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专家组决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英文文件的内容一并加以考虑。
Factual Background
For Claimant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于1993年成立于中国内蒙古,是以生产和销售牛奶、奶粉、冷饮为主的乳制品企业。投诉人的产品已行销全中国,并已在中国多地设立了分公司。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最早于1992年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商标“伊利”最早于1996年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图形化的商标 “yili”最早于2000年11月28日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1999年12月29日,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For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0年5月10日注册了域名“yili.com”,通过互联网能够访问以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http://www.yili.com”。
Parties' Contentions
Claimant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对“yili”有合法权利。投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为1.47亿元人民币。投诉人是以生产和销售牛奶、奶粉、冷饮为主的乳制品企业。目前,投诉人生产的牛奶的产销量位居全国第一,冷饮产品连续7年全国产销量第一。到2002年6月,投诉人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福州、西安、济南、武汉、沈阳、成都、天津等地建立了分公司,90%的地县都设立了经销商。现投诉人的产品已行销全国并出口香港。投诉人于1992 年、1996年、2000年分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伊利+图形”、“伊利”和“yili”商标。1996年3月,投诉人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名称为“伊利股份”。1996年,投诉人的“伊利”牌产品被确定为1998年亚特兰大奥林匹克运动会指定产品。1998年,投诉人通过竞标获得CCTV春节联欢晚会的冠名权——“伊利杯”。1999年,“伊利”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驰名商标。2000年,“伊利”商标被认定为世纪中国最佳品牌。1993年,在投诉人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将企业英文名称“Inner * Yili Industrial Co., Ltd”也进行了工商登记。上述事实证明:1、投诉人在全国是知名企业;2、投诉人对“伊利”及“yili”拥有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对 “yili”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从注册商WHOIS 数据库中查询可知,被投诉人是一家中国公司。从投诉人所得到的信息,在中国,还没有查询到名为Changshu Yili Fashion Co.,Ltd的公司,而且投诉人从未授权这种公司来经营投诉人的产品。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yili”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yili.com”域名具有恶意。一般而言,(1)几乎所有的商标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域名同商标保持一致;(2)在中国,在技术上可以使用 “汉字”注册域名之前,几乎所有的商标所有人在以商标作为域名时都以汉语拼音的方式申请自己的域名,并且任何人在申请*域名时,都要以拼音或英文字母来申请;(3)对一个企业来讲,“商标+.com”最可能被作为企业自己的域名。上述三点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投诉人之所以抢注这一域名,也正是看到了这一事实。被投诉人注册“yili.com”而自己没有使用,却将其链接到其它网站,其目的很明确,或为商业目的,故意引诱用户访问链接的网站,或为阻止投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投诉人的商标,或待价而沽。同时,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也足以证明了这一点:(1)几个月前,投诉人曾接到被投诉人的电话,被投诉人称要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前提是投诉人要支付800万元人民币;(2)在被投诉人抢先注册了“yili.com”域名后,投诉人根据争议域名 “yili.com”登陆网站,但投诉人登陆该网站后发现,网站并非被投诉人的网站,而是常熟坤达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坤达制衣有限公司是上海三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基地,而常熟坤达制衣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投诉人抢先注册“yili.com”域名并非自己使用,而是将此域名让与投诉人无关系的其他厂家使用,其目的即是通过“yili”引诱消费者多次登陆其其他网站。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抢先注册 “yili.com”具有恶意。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Findings
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
4、专家意见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a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要得到支持,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投诉必须符合上述每一个条件。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为“yili.com”,注册时间为2000年5月10日。由于被投诉人为中国企业,因此投诉人主张权利的商标应当是在中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最早于1992年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商标“伊利”最早于1996年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图形化的商标“yili”最早于2000年11月28日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由于投诉人的商标“yili”的注册时间晚于被投诉人域名“yili.com”的注册时间,因此专家组对投诉人的商标“yili”不予考虑。
投诉人的另外两个注册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不仅在中国受法律保护,而且注册时间也明显早于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yili.com”,因此可以作为投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除表示通用*域名的“。com”之外起识别作用的部分为“yili”,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伊利”的汉语拼音完全相同。考虑到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在中国市场所进行的广泛宣传和拥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近似,足以引起混淆。因此,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a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近似,足以引起混淆。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关于被投诉*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但是,被投诉人曾于2002年8月8日、14日和27日向中心北京秘书处发出电子邮件,提出在中国汉语中使用YILI语音的商标和地名很多,如伊犁地区、伊力,内蒙古伊利不能享有专用权;被投诉人的产品有伊力绒,也可以使用YILI.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按规定期限和方式提交答辩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4条所规定的缺席,专家组有权以适当方式就此作出推论。专家组认为,在缺席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向中心北京秘书处发送的上述电子邮件的内容不能作为被投诉人提出的答辩理由予以考虑。
被投诉人虽然在域名注册时使用了“常熟伊丽服饰有限公司”(Changshu Yili Fashion Co.,Ltd.)的名称,但是在本案答辩期间没有提交有关的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的证明和企业名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 “Yili”是其已经在中国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也未能证明其就“Yili”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专家组访问了在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yili.com”之上建立的网页http://www.yili.com,并且注意到该网页的一个栏目名称为“伊力绒”。但是,该网页显示 “伊力绒”是一家名为“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产品。虽然网页http://www.yili.com的内容表明被投诉人允许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该网页进行商业性宣传,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与“伊力绒”有何种关联,因此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经营产品的名称“伊力绒”不能作为被投诉人就“Yili”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证据。
总之,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a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即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Bad Faith
关于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在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yili.com”之上建立的网页(http://www.yili.com)的全部内容都是关于“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和业务活动的信息。该网页在显著位置标注了“Sankun”标志及网址www.sunkun.com,网页底部的版权标记 “Copyright ?? 2002 Sanku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也显示该网页属于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该网页除页面显示内容(主要是产品介绍和广告图片)之外,页面上的所有链接(例如“公司概况”、“伊力绒”等)都通向www.sunkun.com网站的相关网页(例如http: //www.sunkun.com/gb/com_survey.htm,http://www.sunkun.com/gb/downy等)。因此, http://www.yili.com实质上成为了www.sunkun.com的门户网页,即网络用户访问www.sunkun.com的起点和窗口。
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广大消费者中已经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于1999年12月29日被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也是对投诉人商标市场知名度的认可。由于投诉人的商标“伊利”的汉语读音与“Yili”之间的对应关系,寻找投诉人网站的用户极易误将“yili.com”作为与投诉人的域名,并将在“yili.com”之上建立的网页误认为是投诉人的网页。虽然任何用户只要访问了http://www.yili.com,就会发现这不是投诉人的网页,但是用户在初始状态仍然受到了误导,致使 http://www.yili.com的用户访问量因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而增加。鉴于http://www.yili.com是被作为 www.sunkun.com的门户网页使用的,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实质上吸引了更多的网络用户访问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网站 www.sunkun.com.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yili.com”并允许http://www.yili.com被用作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商业网站的门户网页的行为,足以构成《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b (iv)所述的恶意的证据,即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允许该域名被用于吸引并误导网络用户访问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网站。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还提到,曾接到被投诉人的电话,被投诉人称要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前提是投诉人要支付数百万元人民币。投诉人提供了有关通话内容的记录,但是无法提供来电号码、时间等相关证据。因此,专家组对投诉人提出的这一证据不予考虑。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a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Status
www.yili.com
Domain Name Transfer
Decision
5、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a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近似,足以引起混淆”,“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i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yili.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____________
薛 虹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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