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离婚案件答辩状

科普小知识2022-09-04 12:09:45
...

答辩人:李xx,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因原告张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需严正声明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在婚前隐瞒病史、欺骗原告,这是原告对答辩人的污蔑,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女儿张xx由答辩人抚养

现在孩子已经一岁零两个月了,原告连女儿的面都没见几次,作为孩子的父亲,他是失职的,一年多来,原告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显然不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自女儿出生以来,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归答辩人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依法应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答辩人。

三、原告应支付女儿的医疗费1279.80元,支付抚养费36693元。

到今天为止,原告未向孩子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为了给孩子看病,答辩人抱着女儿到处求医问药,截止到今天共花费2559.60元,这些医药费均由答辩人的父母垫付,原告应依法承担一半,即1279.80元。

到今天为止,孩子吃奶粉等生活开支的款项远远大于法定生活费标准,原告欲求得女儿在数十年后的谅解,恐怕只有靠依法支付抚养费这一条路了。敬请贵院判令原告向孩子支付抚养费36693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答辩人,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6693元。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