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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4 1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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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审被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坡村五组X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XX(别名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新街X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权利村二组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金胜X号附X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柏祥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X街XX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人民法院(2014)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范XX、李XX诉申请人何XX、被申请人刘X、林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起抗诉申请。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刘X向申请人之子何XX借出了申请人所有的川CXXXX号小型轿车使用,刘X驾驶此车行驶至“南湖立交桥”路段时,与被申请人林XX驾驶的川C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行人范X受伤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本案发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范XX、李XX(系范X父母)垫付102090.90元。

2013年9月27日,自贡市*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作出高新公交认字[2013]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X承担主要责任,林XX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范XX、李XX将申请人、刘X、林XX和XXXX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起诉至XX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14年4月18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刘X承担77024.41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知晓刘X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刘X与申请人之子何XX一直以来是朋友关系,在交往的过程,刘X一直都驾驶有自己的“海南 马自达”轿车,在事故当天,是由于刘X自已的车辆留存于维修店进行修理而临时又需要用车,故向何XX借申请人的车辆使用。在借车之时,刘X并未告之何XX自已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由于之前每次与刘X见面,刘X都驾驶自己的车辆,何XX自然也不会知道刘X当时处于无证驾驶的状态。

2、刘X在当日是向何XX提出的借车请求,并非是向申请人,申请人在当时甚至连借车一事都无从得知,更是不可能知道刘X的驾驶证被交警队暂扣的事实,也自然不可能尽到必要和合理的审查义务。

3、在自贡市*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作出的高新公交认字[2013]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的责任已经作出了划分,认定刘X和林XX二人分别负主、次责任,申请人并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此,XX区人民法院在(2014)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与常理不符,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

二、关于“相应责任”和“连带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次事故中申请人不负任何责任。退而言之,即使法院一定要认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判决申请人与刘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以上法条,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在损害后果中所占比例而加以判断,其次,在本案中,借车行为与交通事故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内部也无连带因素,因此,如果非要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借车行为有过错,也应负按份责任。而非与刘X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申请人的抗诉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依法应当支持,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以纠错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

此致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