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航局兰渝铁路工伤赔偿纠纷案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卢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
委托代理人:徐兰芳、程国民,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
委托代理人:任徐生,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项目部副经理。
甲方在乙方承包的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某乡的LYS--6BI标段关子岭隧道工程架子队务工,于2011年5月20日工作期间受伤。甲方受伤后,于2011年5月20日被送到广元市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9月16日,经双方同意,甲方转院到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康复治疗至今。本起事故造成甲方:1.胸9、10、11椎体爆裂性骨折;2.脊髓损伤;3.神经源性膀胱;4.神经源性直肠。现甲方:1.双下肢无感觉、运动;2.上肢肌力差;3.坐位平衡差;4.不能完成床、椅转移;5.腹部疼痛;6.二便不能控制。2011年10月18日,甲方申请工伤认定,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陇人社工认字(2012)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甲方2011年5月20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上协商,互谅互让,就甲方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1080000.0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
二、支付赔偿款期限:
上述款项1080000.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时一次性全部付清付清。
三、付款方式:本协议确定款项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甲方账户:户名:卢某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为甲方发生工伤事故后一次性全部解决,乙方支付完全额赔偿款后,甲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向相关部门信访。
2、如乙方需要办理建筑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并配合进行鉴定。理赔发生的开支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的时间、金额不受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影响。
五、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代理人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家属: 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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