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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科普小知识2022-09-05 08: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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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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