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新准则新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专门用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相关事项,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差异较大,学习该准则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一个较大变动:适用范围的变化
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八项资产减值,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资产减值准则制定后,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将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适用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旧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而新准则进一步扩展到金融、农业、房地产等众多领域,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
二、一个不允许:减值确认不得转回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于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数额内转回,根据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此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WwW.11665.com
三、二个难点: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和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1.涉及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2)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按下列步骤处理:第一,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处理。第二,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第三,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的情况处理。
2.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四、三个新概念:资产组、总部资产、资产组组合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非流动资产要求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由于一部分资产无公平交易的市场,使得销售净价无法确定,同时又没有提出资产组、资产组合等概念,估算单项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很难确定,难以判断某些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的问题。资产减值准则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引入了“资产组”及“总部资产”的概念,使得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能够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估算。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既可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金额,也可以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金额。这样减值测算方法更加灵活、准确,最终使企业确定的利润更加真实可靠。
五、其他注意方面:
1.资产减值的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认定,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第二步,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即进行减值测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有减值的迹象。除此之外,要求在任何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减值的时刻,都应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所以,减值测试不一定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才做,而是在企业财年会计年度的任意时段都有可能进行。若不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则不必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2.资产减值的计量更具有操作性
在资产减值的计量上,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新准则在销售协议、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不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据最佳信息和同行业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或结果作参考。除此之外,新准则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企业在操作时有章可循。
3.披露
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一是资产减值信息,即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分部报告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二是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三是当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当商誉的全部或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部重大时,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4.新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
新准则体系将该科目改变为15个,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