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合作合同
京安农科*有限公司品牌合作合同
编号:H
甲方:北京安农科*有限公司
乙方: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预混料和注册商标生产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产品,销售区域不限,使用安能商标,商标所有人为甲方。产品标准由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负责备案,使用乙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登记证、厂名、厂址。
二.乙方应保证月销量不低于100吨,年销量不低于_1000_吨。自合作合同签订时起,给予乙方6个月市场启动期,六个月后仍未达到目标销量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甲方按公司统一定价优惠5%向乙方提供安能系列预混料,乙方每次订货量应不少于_2_吨,订货应提前__5__天,且应在订货时按约定价格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在甲方收到货款后_5个工作日内自行提货;若需甲方送货,甲方将按实际价格收取运费。订货后已生产的产品,必须由乙方负责在10日内提货,否则扣发乙方每吨100元的返工费,因返工所消耗的原料、包装物等另外计价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提供的预混料产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对由预混料引发的质量事故负责。乙方对甲方的预混料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出具国家认可的饲料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经双方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
五.甲方负责乙方产品配方的调整,由乙方自行采购除预混料以外的其他原料并组织生产;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包装物、宣传品、标签的设计,由乙方自行制作。
六.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一万元,于签订合同时缴纳,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对甲方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如果无上述情况发生,于合作期满、乙方使用完或销毁所有与甲方品牌有关的包装物、标签后退还。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开展业务。
七.退货:乙方由于非质量原因要求退货须在产品保质期内提出,并承担退货运费和产品处理费。由于甲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装卸作业等工作失误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退货运费和产品处理费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任何人员与乙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均无法律效力,本合同加盖甲方合同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如遇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200年__月_日始至_200__年___月__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及甲方产品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安农科*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身份证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47号地址:
电话:010-8058252480588969电话:
传真:010-80588969传真:
邮编:102200邮编:
开户行:北京市昌平区农*阳坊分理处开户行:
帐号:11-081601040002740帐号:
年月日签于北京
品牌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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