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该特别条款不限制当事人双方作出另外的约定。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邮: 电邮: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邮: 电邮:
本销售合同由第一部分的特别条款(相应的栏目中应填写了内容)和第二部分的一般条款组成,并受该两部分的约束。
I-1 销售的货物
货物的品名及规格
若空白处不够填写,可使用附件。
I-2 合同价款(第4条)
货币:
用数字表述的金额: 用文字表述的金额:
I-3 交货贸易术语
推荐的贸易术语(依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W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CPT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__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贸易术语(依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FR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IF 成本、运费加保险费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交货贸易术语:
承运人(当需要时)
地址: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
电邮: _____________
联系人:
地址: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
电邮: _____________
I-4 交货时间
(在此处注明卖方依照相应的贸易术语中第A4款的规定必须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日期或期限)
I-5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第3条)
装运之前____天检验地: ______________
其它: ________________
I-6 货物所有权的保留(第7条)
是
否
I-7 付款条件(第5条)
往来帐户付款(第5.1条)
付款时间(如与第5.1条的规定不同)_________:开出发票之日起____ 天。 其它:_________
__开立需要即期担保或备用信用证保证的帐户(第5.5条)
预先付款(第5.2条)
日期(如与第5.2条规定不同):_________ 总价款_____ 合同价款的___%
跟单托收(第5.5条)
___付款交单_________
承兑交单_______
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第5.3条)
___保兑 ___ 非保兑
发出地(如适用时): _________
保兑地(如适用时): _________
款项的取得:
__ 即期付款
__ 延期付款: ___ 天
__ 承兑汇票: ___ 天
__ 议付
部分装运:__ 允许 __不允许
转运: __ 允许 __ 不允许
必须向卖方通知跟单信用证的日期(如果与第5.3条不同):
交货日前______天 其它:_______________
其它: _______________
I-8 单证
(在此处注明卖方提供的单证。建议当事人对照其在特别条款第I-3款中选定的贸易术语。)
__ 装运单证: 注明要求提交的装运单证的类型_________
__ 商业发票 __ 原产地证书
__ 装箱单 __ 检验证书
__ 保险单 __ 其它单证:
I-9 解除合同日期
(当双方要修改第10.3条时,才应填写)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如果货物在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不能交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立即解除合同。
I-10 迟延交货责任(第10.1、10.4和11.3条)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0.1、10.4和11.3条时, 才应填写)
迟延交付货物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应为:迟延交付货物价款的______%/周,最高不超过迟延交付货物价款的______%。
或者:________ (注明具体金额)
如果因迟延交货终止合同,卖方迟延交货应支付的赔偿金限制为未交付货物价款的_____%.
I-11 货物不符约定的责任限制(第11.5条)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1.5条时, 才应填写)
卖方由于交付不符约定的货物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应为:
应限于已证明的损失(包括导致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不超出合同价款的______%;
或者:___具体列举如下:
I-12 买方保留不符约定货物时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1.6条时, 才应填写)
保留约定不符的货物所作出的价格减让应不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_____%.
或者:________ (列明具体的数额)
I-13 时间限制(第11.8条)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1.8条时, 才应填写)
由于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应自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起不迟于_____天内提出诉求(第11.8条列明的情况)。
I-14 适用的法律(第1.2条)
(当双方当事人想适用某国法律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才应填写)以下的做法不予推荐
(a)本销售合同适用______________(国名)国内法。
(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不想适用卖方所在国法律时,才应填写)
(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的任何事项,应适用______________(国名)法律。
I-15 其它事项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1条 总则
1.1 这些一般条款与第一部分的特别条款一起适用于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也可以将这些一般条款加入其它任何的销售合同。当第二部分的一般条款独立于第一部分的特别条款使用时,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的任何援引应解释为对双方约定的对应的特别条款的援引。当这些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任何特别条款相矛盾时,应以特别条款为准。
1.2 合同自身(即指这些一般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条款)的规定中未明示或默示处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应适用: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下称《销售公约》),和
B.在《销售公约》未对这些事项作出规定时,适用卖方营业所在地国法律。
1.3 援引的任何贸易术语(比如:EXW,FCA 等)应视为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应的贸易术语。
1.4 援引的国际商会的出版物应视为达成本合同时最新的版本。
1.5 除非达成书面协议或有书面证据证明,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均无效。但是,当另一方信赖该方所作出的行为时,该方由于其作出的行为而不得主张该款规定。
第2条 货物的特征
2.1 双方约定,与货物及其用途有关的任何资料,比如;包含在卖方的目录、说明书、函件、广告、图片和价目表中的重量、尺寸、容量、价格、颜色和其它数据不应作为生效的合同条款,除非在合同中明确作了约定。
2.2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不拥有购买的软件、制图等产品中的知识产权。卖方仍然是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独占所有权人。
第3条 货物装运前的检验
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必须在装运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在约定的地点已准备好进行检验。
第4条 价格
4.1 如果没有约定货物的价格,将适用达成合同时卖方最新列出的价格。若没有这样的最新列出的价格,将适用达成合同时这些货物的一般价格。
4.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货物价格不包含增值税,没有必要调整价格。
4.3 第I-2款(合同价款)注明的价款包括卖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承担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买方承担的费用(比如:EXW或FCA术语中的运输费或保险费),那么这些款项不应视为已包含在第I-2款项下注明的价款中,买方应予偿还。
第5条 支付条件
5.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者双方之间此前交易另有默契,买方应通过往来帐户向卖方支付价款和其它应付的款项,支付时间是开出发票之日起30日。除非另有约定,到期应付的款项应可在结算时远程转帐至卖方在其所在国开立的帐户,当相应的应付款项作为可立即存取的资金为卖方银行收到时,应视为买方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 如双方约定预先付款,则无须作出进一步的表示,支付的预先付款应指全部的价款,除非另有约定。而且预先付款必须作为可立即存取的资金,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者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最早的一天之前至少30日为卖方银行收到。如果双方约定仅预先支付部分合同价款,剩余价款的支付条件将按照本条款中规定的规则确定。
5.3 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跟单信用证付款,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必须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安排一家著名的银行开出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在约定交货日之前至少30日或者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最早一天前至少30日作出通知。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应为即期、允许部分装运和转运。
5.4 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跟单托收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单证应在付款时交付(付款交单),单证的交付无论如何应受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支配。
5.5 在双方约定付款需要银行担保支持的情况下,在约定的交货日之前至少30日或者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最早日期之前至少30日,买方应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即期担保统一规则》的规定提供一份即期银行担保,或者按照该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提供一份备用信用证,在两种情况下,均应由一家著名的银行开出。
第6条 迟延付款时的利息
6.1 如果一方未支付到期款项,另一方有权从该款项到期应支付之日起对该笔款项计算利息。
6.2 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高于付款货币在付款地适用于一般借款人的平均的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2%,或者若在付款地没有这种利率时,适用付款货币国的相同的利率。如果在这两个地方均不存在该种利率,利率应是依照付款货币国法律确定的适当的利率。
第7条 货物所有权的保留
如果双方对于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作了有效的约定,卖方对货物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支付完毕为止,或者依另外的约定。
第8条 合同的交货贸易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采用“工厂交货”(EXW)方式交货。
第9条 单证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提供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中要求的单证(如有的话),或者如果没有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则按照先前交易过程确定。
第10条 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补偿
10.1 当迟延交付货物时,若买方将延迟的情形通知了卖方,则每延迟一个完整周,买方有权索要迟延交付货物价款0.5%或约定的其它比例的约定的赔偿金。如果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起15日内向卖方发出这样的通知,损害赔偿金从约定的交货日起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买方从约定的交货之日起15日内向卖方发出这样的通知,损害赔偿金从通知之日起算。约定的迟延赔偿金不得超过迟延交付的货物价款的5%或约定的其它补偿金的最高数额。
10.2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第I-9条中就合同解除日期达成一致,基于货物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在解除合同日期前交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 当第10.2条不适用,并且卖方在买方依照第10.1条的规定有权获得最高数额的约定赔偿金日为止仍未能交付货物时,如果货物未在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付给买方,买方基于这些货物的原因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4 如果合同依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解除,那么除了依照第10.1条已付或应付的款项外,买方有权索要不超过未交付货物价款10%的其它损失的赔偿金。
10.5 本条款项下的补偿不包括迟延交货或不交货时的其它补偿。
第11条 货物不符约定
11.1 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尽快检验货物,并应在买方发现或应该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日内,将货物不符约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卖方。无论如何买方将无权因货物不符约定要求补偿,如果买方未能在货物到达约定目的港之日起12个月内将货物不符约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卖方。
11.2 尽管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之间交易当中存在一些常见的细微差异,货物仍将视为与合同相符,但买方有权获得因这些细微差异在这种贸易或交易当中通常的价款减让。
11.3 当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并且买方依照第11.1条的规定已发出了货物不符约定的通知,而买方未在通知中选择保留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有权选择:
(a)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替换不符的货物,而买方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
(b)修复不符约定的货物,而买方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
(c)向买方偿还不符约定货物的已付价款,并由于货物不符合同约定而终止合同。
在依照第11.1条规定发出货物不符通知和依照上述第11.3(a)的规定提供替代货物或依照第11.3(b)的规定修复货物的日期之间,每过一个完整周,买方有权依照第10.1条的规定获得约定的赔偿金。这些赔偿金应与第10.1条项下应付的赔偿金(如有的话)累计,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总额的5%。
11.4 如果卖方在买方依照第11.3条的规定有权获得最高额约定的赔偿金之日为止,未能依照第11.3条的规定履行义务,买方基于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了替代货物或修复了货物。
11.5 当合同依照第11.3(c)条或第11.4条的规定终止时,除了依照第11.3条支付的或应付的退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外,买方有权获得不超过不符约定货物价款10%的附加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11.6 买方选择保留不符约定的货物的,买方有权获得相当于若货物与合同相符时在约定目的地的货物价格与实际交付时在同一地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这些差价不应超过不符约定货物价款的15%。
11.7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第11条中约定的补偿不包括任何因货物不符约定的其它救济。
11.8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货物到达之日起两年之后,买方不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货物不符约定的诉求。双方明确约定,在该两年期限届满之后,卖方以不履行合同为由向买方提出诉求时,买方不得在答辩中主张货物不符约定,或据此提出反请求。
第12条 双方的合作
12.1 买方应将其顾客或第三方提出的关于交付的货物或涉及货物的知识产权的索赔即时通知卖方。
12.2 卖方应即时将可能涉及买方产品责任的索赔通知买方。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 一方对于不履行义务不必承担责任,只要其能证明:
(a)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阻碍,及
(b)在达成合同时,尽其所能也不能合理地预见该阻碍和其影响,及
(c)其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阻碍或其影响。
13.2 主张免责的一方,尽其所能在知道该阻碍及其影响时,只要可行应将该阻碍及其影响通知另一方。当免责事由消除时,也要发出通知。
未发出两种通知中任一种通知的一方,应对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3 在不违反第10.2条的前提下,本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使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了支付损害赔偿金、罚金和其它合同制裁的责任,但只要该事由存在并持续,对于支付拖欠款项利息的责任则不能免除。
13.4 如果免责的事由持续存在超过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4.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地点____ 地点____
日期__ 日期______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
上一篇: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下一篇:生产设备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