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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交通知事故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5 21: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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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法民×××号

原告:××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列原告的共同代理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的共同代理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址:×××省×××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受委托代理人×××,××性别,×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长,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代理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诉称,×年×月×日时许,被告×××驾驶其本人的粤×××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镇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由×××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公司是肇事粤×××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人,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60%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上合计¥××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元;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业居民标准计算;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三、医疗费没有票据原件佐证,答辩人无法确认医疗费的真实性,医疗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四、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当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五、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元,此款应当予以扣减。

被告×××公司辩称,一、肇事粤×××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答辩人处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对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复印件没有异议,答辩人同样赔偿相关的医疗费。

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年×月×日×时×分许,被告×××驾驶其本人的粤×××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着×××方向靠左边到(右道路因施工封闭)右侧车道通行,途径×××市×××路段时,遇行人×××从右边往左边在中间隔离护栏花槽缺口处出来横过马路,被告×××见状刹车不及致使货车车头右侧与×××身体发生碰撞,由此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由×××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肇事粤×××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时已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的各项限额为¥×××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于当天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年×月×日,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为此共计用去门诊医疗费¥×××元、住院医疗费¥×××元。原告称上述医疗费票据原件已经用于报销×××的人寿保险,只能提交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为证。经本院限期原告举证,原告向本院提交加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为证。

死者×××于×年×月×日出生,死亡时间为×岁,属××户口。原告×××是×××的丈夫,原告×××、×××、×××、×××、×××是原告×××于×××的子女。原告×××是×××的父亲,事故时为××岁,原告主张×××由包括×××在内的3名成年子女共同抚养。经本院限期原告举证,原告未能在本院期限内补交证据证明×××子女情况。

原告×××、×××、×××、×××、×××、称其是×××是×××公司的员工,自该公司成立之日×××已经在该公司上班,后于×年×月×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的工资为¥1800元/月,原告认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并提交工作证明、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居住证明为证。该劳动合同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被告×××认为原告×××与×××是夫妻关系,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对上述工作情况属实。

又查,被告齐新龙在事故发生后共计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元,有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佐证。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公证书、保险单复印件、门诊专用发票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承诺书、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以及本案庭审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已承担肇事粤×××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在其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项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于原告超出上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项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此部分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据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即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元+住院费¥××元=¥××元,原告自愿按照¥××元计算,在此范围内,且有加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住院费专用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死亡赔偿金:×××虽然属农业户口,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已经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7条之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元/年计算,原告自愿按照¥×××元/年计算没有超出上述计算标准,本院予以准许。×××事故时为××岁,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元,原告诉请¥×××元*60%,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能证明×××的子女情况,本院无法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对于原告诉请的×××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以支持。

3、丧葬费:按职工平均工资¥×××员元/年的标准计算6个月,即¥×××元/年÷2=¥××元,原告诉请¥×××元,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4.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事故中死亡,给×××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结合本案的实际及一般合理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

以上原告×××、×××、×××、×××、×××的第1项损失¥×××元,由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损失¥×××元,由被告×××承担60%即¥×××元。以上原告第2项的损失¥×××元,由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损失¥×××元;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损失¥×××元,由于原告在计算时已经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计算,故此部分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以上原告3、4项的损失共计¥×××元,由于被告太平财险××公司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已经全部用于赔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故此部分损失由被告×××承担60%即¥×××元,综上,扣除被告×××已经为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元,被告×××实际还应赔偿原告¥×××元;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共计应该赔偿原告¥×××元。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元;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元,诉讼费原告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

×××年 ××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