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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2-09-05 21: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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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及《郴州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变更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郴综治税 [2014]4号)等文件规定,经郴州市地方税务局、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商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司制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时,股权交易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持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先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手续,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股权变更涉税事项办结后,企业持主观地税机关开具的《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原件)及其他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工商部门凭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原件)及其他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交叉核对、联合处理的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控管力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股权转让和注销工商登记信息,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郴州市城区(**县、市)涉税信息共享系统”报送相关数据;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发生的股权转让信息由工商部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反馈给地方部门,地税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这些信息进行排查、比对分析,对未缴税款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税收清缴力度。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企业相关信息,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和工商登记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表

2、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