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公司因账户冻结无法发放员工工资法律意见书
广州某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司的刑事专项法律顾问,已指派王思鲁律师及其团队为贵司服务。虽然工资发放、破产清算、裁减员工等企业、劳资纠纷问题并非刑事方面的问题,但考虑到贵司目前情况的紧急性,我所特连夜组织全体劳动专业律师团队成员研讨贵司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并尽我们的综合专业实力给贵司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
一、贵司正面临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同时,亦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贵司已实际发生因公司账户被上海市*局冻结导致无法按时于2014年9月10日(以实际履行日为准)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的法律规定,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劳动者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时,该情形也符合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贵司正面临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贵司人员众多,因此,贵司完全有可能因支付不了员工工资而面临一系列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二、贵司应与员工平等协商处理因拖欠工资带来的一系列争议纠纷
1.贵司应如实告知员工贵司账户被冻结信息,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员工工资和去、留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者参与*管理的首要条件是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因此,贵司负有如实告知员工公司账户被冻结实情的义务。员工在知悉实情后,有权与贵司平等协商员工工资和去、留的处理方案:如员工选择离开公司,则贵司应依法结清确认拖欠员工的工资数额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待贵司账户被解冻后向员工支付相关费用;如员工选择继续留在贵司工作,则贵司应首要考虑如何解决员工的工资来源和支付问题,可采取股东以借钱方式发工资或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将员工转入其他公司,由其他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等协调处理方案。如果上述处理方案仍解决不了贵司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建议贵司报请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协调解决。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贵司如果拒绝告知员工公司账户被冻结实情,又持续拖欠员工工资,则有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之嫌,最终引发向员工承担赔偿金的后果。
2.贵司应提请工会讨论,请求延期支付员工工资,并结合贵司实际情况及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确定延期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四的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贵司正面临因公司账户被冻结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困境,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而是事实上因账户被冻结而无法向员工发放工资,不应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贵司可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可结合贵司实际情况及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确定。
3.如商业操作可行,贵司或可考虑另行设立一个类似于“X1世纪网”的“X2世纪网”,将贵司管理项下的员工、资产等众多资源转至新的平台,重新运作,本所将尽可能的从法律角度为贵司提供法律帮助。
三、贵司不存在因拖欠员工工资被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贵司因公司账户被冻结而发生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既不符合《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破产条件,因为员工属于公司内部组成人员,而非公司外部债权人;也不构成《公司法》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因此,贵司不存在因拖欠员工工资面临被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
四、贵司目前无需启动经济性裁员预案,但可先行对其详细了解
1.贵司目前无需启动经济性裁员预案
因贵司目前正面临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向员工发放工资的问题,即便现在启动经济性裁员预案,也没有资金来给付被裁决人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均需等到公司账户被解冻后支付,故贵司完全没有必要启动这一程序,而应让员工自行选择去、留,贵司仅需配合员工做好工作交接、开具离职证明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以及后续公司账户解冻后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工作。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规定,仅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天告知工会或全体员工,在征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得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措施。同时,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程序、不得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六个月的优先录用权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贵司可通过以下法律规定,详细了解启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以及应注意的事项,防范相应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兹从法律角度就贵司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发放员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提供意见,贵司可结合自身情况尽量协调好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
此致
广州某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刘彩凤律师
2014年 月 日
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ipho_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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