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工人争取应得赔偿
作为进城务工的兄弟姐妹,他们或许并没有光鲜体面的工作,没有完善的保障,但他们的工作贡献同样有意义,他们的生命健康同样宝贵!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所事务所接受谢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谢X与惠州市XX公交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的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强调和补充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上诉人居住、生活的证据梳理及分析。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工作的证据梳理如下:
1、建设银行帐户历史明细,证明上诉人自2009年起离乡进城务工,并且自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2、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帐户(工资卡)历史明细,证明上诉人自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3、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农业银行收费凭证,证明上诉人2012年3月7日在农业银行惠阳人民路支行开卡。
4、农业银行惠阳人民路支行帐户历史明细、工行演达支行帐户历史明细、购买手机发票,证明原告2012年3月、6月、7月、8月、9月、10月,在惠阳区淡水有存取款或消费记录。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上诉人2012年12月8日在惠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6、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证明上诉人住院时(刚发生事故的时候),陈述其居住于惠州。
特别提醒合议庭注意,以上证据,由银行、及交警部门出具,具有客观性,证明力强,足以客观地证实上诉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在城镇务工,有固定收入;2012年3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在惠州(城镇)生活。
7、证人证言,上诉人前后申请X名证人作证,并且有X名证人出庭。证人中有在本地开店的老板、有包工头、有像上诉人一样在本地工地打工的工友,有湖北人(来自武汉、咸安、浠水等多个县市)、也有四川人,他们都在惠州从事建筑业,认识上诉人,因此他们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资格,他们的证言都确认认识上诉人,明确确认曾与上诉人在惠州龙光城、茶花园、星运绿洲等多个工地一起干过活。
8、当事人陈述。证明上诉人2006年毕业后,即进城务工,先后两三次来惠州,自2012年3月起一直在惠州从事安装不锈钢扶手、防盗网、拦杆等,并且在惠州龙光城、茶花园等工地工作。当事人陈述,与上述证据是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足可以证实,上诉人自2009年起离乡进城务工,十几岁即进城打拼;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2012年3月至2012 年12月,一直在惠州生活、工作,主要在惠州各工地从事建筑装饰业,可见,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生活务工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生活消费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二)对上述证据的评析。
第一、根据本案证据记录: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上诉人每个月都有工资收入;2012年3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在惠州生活,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人在某段时期通常稳定地在某个固定的地方生活),可以认定上诉人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
第二、农民工进城、农村空巢、留守儿童等是我们这个时代特有的客观存在的普遍的现象。上诉人十几岁就进城打拼,年轻懂事上进,2011年6月至2012年2 月在工厂上班,其后辞职来惠州,之所以辞职是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作为一名外地人在异乡生存岂能不劳作。况且,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生活、务工。此外,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以反驳证人证言的证据,而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应依法采信证人证言。
第三、上诉人不是在固定公司上班,其工作性质决定其可能这个月在淡水工地、下个月在仲恺工地、再下一个月又在大亚湾的工地;同时工资也不是天天发的,要等工程完了,包工头领了工资后才能拿到工钱,有时候甚至要等半年才能领到工钱。作为一名外地人,作为一名农民工,上诉人遇到的并非都是热心人,房东、居委会不肯出证明,部分包工头更是嗤之以鼻。没有人会刻意地为其每天的行为保留证据。若强求上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这些证据,则是残忍地剥夺了那些长期在城镇打散工的农民工兄弟姐妹依法获得城镇标准赔偿的权利,这是明显不公平的。以上因素,恳请合议庭在划分证明责任的时候予以考虑,不能因为社会上某些人的冷漠而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要求上诉举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已经诚信地、穷尽其所能地提供了相应证据,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真实可信,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恳请依法采信。
目前全国有多个省份取消农村户口,统一户籍,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越来越宽松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惠州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城市,像上诉人这样的情况获得城镇标准赔偿的司法实践不乏先例;地可分城镇农村,但人的生命健康生而平等;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上诉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恳请合议庭依法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维护弱者合法权益。
二、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合理有据,详见上诉状论述。需要补充强调的是:第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上诉人及护理人均从事建筑业,他们没有社保,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工作风险较大,同时收入相对较高,日均收入150-300元,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应予考虑;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年轻未婚,因意外事故骨折伤残,劳动能力下降,精神痛苦是必然的,同时指出在事故未划分责任时被上诉人跑交警部门的热情高于去看望伤者,无抚慰之言,言语冷漠,令人心寒,未依法垫付抢救费用,也加深了上诉人的痛苦。
需要稍稍指出的是,我省外来工数以千万计,农民工群体,离乡进城,没有保障,拿着不高的收入,冒着很高的风险,不避寒暑风雨,为城市的发展注入生机活力,贡献力量;他们很大部分人从事着高危辛苦的建筑工作,在一座座拔地而起的建筑背后留下了他们的汗水、甚至鲜血。然而,当他们受伤的时候却常常要自己默默承受,鲜有救助。上诉人作为农民工群体一员,在这个城市工作、生活、打拼,在这个城市受伤残疾,法院作为权益保护的最后屏障,希望合议庭还这个群体一个公道,还上诉人一个公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生活,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外,关于本案上诉费,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67329.49元,一审法院要求预交全额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版权所有:白云区刘雄滔律师 转载需注明出处作者)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上诉人代理人:广东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建筑工人争取应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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