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玉米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互联网络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发芽率应在20%(含)以上。
2、商品代码:
3、交割方式:
4、数量(批,1批=10吨):
5、单价(元/吨):±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
6、质量品级: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货物品级为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
替代品:由当年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期间,可以交割水分18%(含)以下的新产玉米,免检发芽率,具体标准随指定交割仓库公布。以14%水分为基础,低于14%水分,不升水;高于14%水分,执行贴水,贴水=(检验水分—14)%x交易价格。按周交割的货物品级于报价、成交时已经确定,卖方不得用其他品级的原料玉米替代交割。
7、包装方式:麻袋包装。麻袋重量按0.9公斤/条计。麻袋应不破、不漏,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含)以上标准。麻袋价格为2元/条。定量85±0.5公斤/袋。货物数量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交货地点:按月交割的货物,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交货地点为市场交割仓库。成交后,由卖方优先选择具体交割仓库,具体交割仓库与长春交割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按周交割的,由卖方优先在报价时选定交货地点,但卖方在站台、码头等指定地点交货时,须经买方同意。具体交货地点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
9、交货日:
依据《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设定。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割仓库提前交割,经市场批准可约时交割。
10、相关费用:交货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1、保证金及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及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及有关规定执行。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市场,由市场指定具有国家授权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未按市场规定及时支付保证金或货款;
(2)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存货凭证及相关材料;
(3)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第1款或6款、第7款规定;
(4)按周交割的,卖方交付的货物品级不符合成交时的约定。
出现第(1)、(2)种情况,由市场代违约方提前交割,如代提前交割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市场
则在交货日起十日内代购或代销相应货物实现交割,代购或代销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代购或代销期间,市场按每天20
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履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日仍无法实现交割,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履约方
的买卖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出现第(3)、(4)种情况,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
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1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合同于买卖双方成交时生效。
原料玉米电子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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