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完善法务会计,对于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康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就从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入手,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阐述法务会计发展的必然性,最终提出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法务会计;内部审计;司法会计;现代审计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将会计、审计、法学知识与调查技术、证据规则相结合,处理涉及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项,用于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或专业领域。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应用和发展已较为成熟,我国在经济纠纷、民事诉讼、舞弊调查等领域也越来越需要大量高素质法务会计人员的参与。
1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1 法务会计的定义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很少,自2001年以来才逐渐增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相应的增加,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如李若山、谭立、谢玉爽等。
由于研究的角度、侧重点不同,从目前所掌握的文献看,理论界多是从学科角度或实务角度或学科实务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法务会计,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喻景忠、董淑兰等从学科角度定义了法务会计,他们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形成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性质决定了法务会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会计,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审计或管理会计等传统会计学科。李若山、谭菊芳等从实务角度定义了法务会计,认为法务会计主要是盖地、谌勇、张士彦则综合起来分别从学科和实务的角度对法务会计作了概念界定。Www.11665.COM
1.2 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于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我国,它是运用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司法会计活动及其规律进行研究,解决在法律事务中发现、收集、固定、鉴定、审查会计资料证据的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务会计引入我国后,国内学术界对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间是否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方面展开了激烈争论,大致形成了四大观点;法务会计论、司法会计论、法务、司法并行论、法务、司法无关论。
1.3 法务会计的目标
对于法务会计的目标,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侧重于法庭作证方面。李若山、谭菊芳等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赵如兰在阐述法务会计特点时指出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以法律为准绳处理经济纠纷中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提供与此相联系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供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许香兰提出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时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具体是指法务会计应满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对法务会计服务的需要。通过对法庭所关注的经济纠纷中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并客观分析,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为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当事人洗脱嫌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会计学证据。
1.4 关于法务会计的应用领域
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委托人要求的不同,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业务领域的划分基本上遵循国际统一的划分,即包括诉讼支持和会计调查两方面。
2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运用面较窄。对其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主要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立案后,聘请国家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施以联合审查,调查并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情况的事实,为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也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雏形。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方面的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范围过窄,工作程序和方法缺乏规范化指导,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标准缺位。若参与的会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会大大影响所获取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2)现阶段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由此产生的有关制度的不完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如对于我国现已普遍开展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或者由检察院下设的经济庭进行有关的检查,或者由检查机关聘请国家审计人员协助调查,这显然使得调查形式及调查过程缺乏足够和应有的独立性,进而影响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
(3)缺乏法务会计工作规范和执业准则。任何职业的工作结果要想获得外界人士的信任,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科学、权威的工作规范和执业标准。法务会计也需要制定相关准则,以明确其任务和职责,指导其工作,规范从业者的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法务会计行业规范,司法会计鉴定还缺少统一鉴定技术标准,往往在鉴定中简单参考审计准则和管理咨询服务准则。由于法务会计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等诸多方面,从长远来看单单参照审计准则和管理咨询准则不能起到规范法务会计行业的作用。
(4)法务会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的一个新的领域,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晚,规模远不及国外的会计公司,随着国外公司的涌入,将加剧它们之间的竞争,加速优胜劣汰进度;加之许多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士对法务会计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研究有关其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实践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上的欠缺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实务发展的“瓶颈”。
3 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和发展必要性
(1)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使会计信息经济日益扩大资本市场,委托方、受托方与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关系变得极为不确定。各方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这使得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巨大的错误资金流向。一旦产生会计信息使用者认为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或者编制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的严重程度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不仅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会计责任加重了,为会计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审计人员的责任也加重了。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环境,反过来,法务会计师的工作也会对规范市场秩序、减小这种经济后果性发挥积极作用。
(2)商业纠纷上升,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渐增加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对等的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地是依赖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可以预见,投资者将会在法律诉讼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而改变以往主要由*监管部门参与的状况。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的改变。也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经济调节中角色的变化。因此,法律手段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冲突的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3)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需要法务会计。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加重了企业的破产因素,利益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告知其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以起到审计的警作用。但注册会计师却只对审计失败承担责任,不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失败负责。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差距日益拉大。特别是一般的投资者由于无法区分企业是经营失败还是审计失败,使得他们对现代审计的作用大为失望。尤其是当前很多会计造假丑闻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到严重的“诚信危机”。这样在发生质疑、经济纠纷及经济诉讼案件时,相关者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传统的审计就显得捉襟见肘。法务会计师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减少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还可以作为缩短公众与会计、审计人员期望差异的沟通桥梁。如果由会计、审计人员自己来解释为什么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公众的期望并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但是,由法务会计师作为一个精通专业知识的第三者来解释。其可信性就会大大提高。
(4)法务会计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法律支持服务是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内容,在各诉讼阶段的具体支持作用中,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可以作为专家证人或咨询人员,在诉讼准备及审理阶段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诉讼准备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在审理进行阶段,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分析相关争议点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告方,并对在调解和解协议或最终判决中可能得到或付出的赔偿,进行更详细的分析。在法庭上,法务会计人员拥有丰富的胜任专家证人的知识,其宣誓作证和庭审中的证据可以经受住对方严格的交叉询问,为客户的胜诉提供有力的保障。
4 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快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逐步将司法会计业务市场化按照“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的目标模式,建立以司法机关委托为主,当事人委托为辅的鉴定制度,建立分散型的、中介服务为主体的司法鉴定*。逐步将司法会计业务市场化,对于避免法务会计业务的官僚化和行政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健全*法制。法务会计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要关注已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真正做到各项经济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法务会计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3)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一方面,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法务会计专业,也可以在开设会计、审计或法学专业的高校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也可在会计或审计专业中开设有关法学方面的选修课程,或在法学专业中开设会计、审计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后备人才,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加强相关在职人员的培训,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司法会计人员、律师等,对他们进行法务会计方面的培训,针对他们各自知识的偏重,选取另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部分作为培训重点,使他们能尽快胜任法务会计的工作,从而迅速壮大法务会计队伍,解决目前急需。
(4)加大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有必要在学术界开展更为广泛的讨论,以各种学术研讨会、论坛、学术刊物等形式来进行交流,在学术上进行积极的交流碰撞,以达到一种学术上大方向的共识,为法务会计实践在中国的逐渐成熟和普遍承认而努力。可在高校或科研机构或有关团体中,通过成立法务会计研究小组、设立课题等形式,不断攻破法务会计理论框架中的各种问题,最终建立起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5 我国法务会计发展趋势展望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法务会计的发展前景都是令人鼓舞的。因此,适时的深入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和诉讼支持制度,发展法务会计服务。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推广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环境,已成为现阶段我国会计改革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曾指出“在我们走向21世纪的时候,重视法务会计的研究,并将其作为我国未来会计研究的方向之一,应该成为我国的会计研究的战略目标之一”。研究并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经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将成为我国适应市场经济、构建法制社会所关注的重大课题。会计界应主动与法律界加强交流合作,克服实践中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之问的偏差,优化法务会计发展环境,促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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