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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民事上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09-06 22: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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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县***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组。

上诉人因不服湖南省**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2011)*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11)*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驳回四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在一审起诉状中,请求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8万元,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原审被告欠原审原告397969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法院认定四原告逾期5.5个正常工作日完工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2月2日签订《爆破石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期限从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5月2日完成全部工程,然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述时间完成全部工程,上诉人无奈,只好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二》,把工期顺延到28个正常工作日后,并注明如天气下雪、下雨不能施工时不算正常工作日,由双方在考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二)后的28个正常工作日仍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并在超期后的第5天(即2009年7月23日)就拒绝在考勤表上签字,很明显,继续在考勤表上签字对四个被上诉人极为不利,而一审法院却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只超期5.5个正常工作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在2009年7月23日完工的,而事实上,该工程在2009年7月23日根本未完工。从双方对工程验收的时间来看,整个工程是在2009年10月8日完工的。按此计算,被上诉人超期81天,根据双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违约金27万元。

三、因被上诉人的超期完工,造成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被上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超期完工,导致上诉人与宁远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原合同作废,标的金额从原来的200.3万元降至83万余元,造成了117万元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四个被上诉人承担责任。

四、原审原告在上诉人的同伙何**处预支工资177695元,该笔钱是何**从上诉人龙**处拿的现金,应当计算至被上诉人支款数额内,原审法院却没有把该笔工资支款计算进去,这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极不公平。为维护上诉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龙**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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