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词
关于孙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许奇华律师作为本案嫌疑人孙奇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案件后依法会见了被告,调取了案件相关资料并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嫌疑人孙某无过往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关于这一点,程序卷中有嫌疑人户籍地XX区**刑警大队2013年02月07日的证词给予了证明,此不赘述。
二、嫌疑人孙某是在泉兴宾馆被同伴盗窃一空生活无着的情况下产生了抢人邪念,应为情有可原。
嫌疑人孙某2013年1月31日、2月2日的供词,济南市*局历城区*王舍人派出所2013年1月16日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泉兴宾馆老板2013年2月1日的证词,四份证据比较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应该可信。
二、 嫌疑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但情节轻微。
受害人李某2013年1月16日的报案证词中显示,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损害较轻,情节轻微;该证词第二页第二行“他右手抓住我的右肩膀”开始到第十四行的“我就喊‘抢劫啊’”这段记录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13年1月17日李某的证词以及济历城价鉴字(2013)100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嫌疑人孙某2013年1月31日、2月2日的供词也相互印证了案件情节的轻微。
三、 嫌疑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和基本情况,
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嫌疑人孙某在被他人盗窃一空生活无着情况下,一念之差走向犯罪,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经过和基本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官宽大为怀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慎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许奇华律师
2013-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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