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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信息公开的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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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1、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取得显着成就,社会各界参与热情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面对公众关切解读引导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着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明确公开内容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三、突出公开重点

地方各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地方各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国务院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增强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地方各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完善公开方式。要充分发挥*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加强解读引导。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地方各级*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开展考核评估。地方各级*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地方各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