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大竹律师)
人民调解协议书
甲方:许xx,男,汉族,系死者许xxx之父,现住四川省xx西欧啊xx镇x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0000000000000;
乙方:福州xxxx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x区小小象镇xxx号。法人代表:网xxx,男,汉族,住址:福州市xxx小区,身份证号码:35010319500000000000000。
2009年1月10日,许xxx在福州xxxx制品有限公司上班时,不慎摔伤,公司立即将许xx送到xx县第二医院抢救治疗,后转院到福州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许xx在12月13日死亡。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补偿许xx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事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人民币610000元)。甲方在乙方全部付清补偿款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人民币610000)后,甲方不得再因此事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等要求,双方就此事不得再有民事纠葛。
二、甲方保证其是许xx的唯一继承人,如有其他人再行提出赔偿要求,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三、付款方式:乙方在双方签订好本协议后先补偿给甲方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人民币340000元)。当甲方提供出可以证明其是许xx唯一继承人的书面材料{包括:许xxx的婚育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盖章证明)、许xx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村委、派出所、镇*盖章证明)}时,乙方再赔偿给甲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人民币170000元整),甲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在24小时内必须将许xxx尸体火化。待甲方提供出乙方许xx的火化证明时,乙方立即付清余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给甲方。
四、付款地点:xxxx人民调解办公室。
五、本协议书从双方签订后即时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x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壹份。
甲方:许xxx 乙方:网xx
调解员:xxx xxx
调解单位:xxx县x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9年12月20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大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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