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
股份公司第 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书
致: 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召开的 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长任大会主席,参加会议股东共 名(其中代理人 名),代表股份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 股。
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
2、
3、
4、
5、
本律师见证书基于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为出具见证意见,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 年 月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其他报纸)上的公司第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刊登在 年 月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的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的登记结算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 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 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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