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同情和遗憾。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王某某的量刑过重,请贵院在对上诉人郭维有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并未直接提出将被害人带出医院,进行殴打、强奸,甚至杀害的意见,恰恰相反,是由其他同案犯提出强奸和杀害被害人的意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始终是辅助、配合其他同案犯实施犯罪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诉人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稳定,未出现翻供情形,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上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机关侦破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在案发后,上诉人王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另一方面,上诉人王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有预谋的犯罪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该情节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不同于其他有预谋的犯罪行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上诉人王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能够采纳。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王某某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