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管辖权异议 扭转乾坤偿所愿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息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11月29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身份证号32082319811129xxxx。
委托代理人张晓芳,女,系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敏,男,系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女,汉族,XXXX年2月4日生,住河南息县曹黄林镇。身份证号41302119810204xxxx。
委托代理人杨宗伟,男,系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敏、被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2月13日生育女儿李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另支付原告医疗费3546元、神损失费20000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抚养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于201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取名孔某(曾用名李某)。取名孔某(曾用名李某)。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淡化。2012年12月原告李某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孔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现原告李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孔某离婚,婚生女孔某(曾用名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54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孔某视其难以和好,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孔某随被告孔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14年10月至婚生女孔某年满18岁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原告李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三、原告李某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孔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30000元。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于新华
人民陪审员夏守国
人民陪审员付青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宇凡
巧用管辖权异议 扭转乾坤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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