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2018年5月1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1、主要内容
2018年5月1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外债
在国内严格整治地方*违法违规举债的背景下,有些地方试图通过*举债来逃避境内额监管。《通知》恰恰堵住了这一可能存在的漏洞。
《通知》共8条,主要条款就是要堵住地方*借道企业*举债实现违法违规融资的口子,主要手段有三个:
首先,隔离拟发债企业与地方*之间的信用关系。《通知》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其次,严格规范地方*对外债募集资金所支持项目的补贴。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地方*可以随意补贴所支持的项目,那么即使表明上地方*不能为举债企业做担保,但通过大规模补贴的方式起到了帮助偿债的作用。因此,《通知》指出,“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规范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的信息披露。《通知》称,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此外,《通知》还设置了监管和问责机制。
监管方面,《通知》指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问责方面,《通知》称,对涉及地方*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2、通知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为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通知》的有关精神,推动《通知》顺利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近两年,我们注意到,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企业外债发行规模有所增加。这些企业评级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高,自身实力有限,但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债规模偏大,动辄五、六亿美元,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有的缺乏以项目本身收入偿还贷款的能力。部分企业由于没有外汇收入来源,抵御汇率波动风险能力较弱。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的外债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于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协作等方面,对下一阶段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工作进行了部署。
问:请介绍企业*发债管理工作的主要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答:2015年9月我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2044号文”),实施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为企业*发债提供了较大便利,受到市场主体的普遍欢迎。2017年,企业*发债2358亿美元。2018年1-5月,企业*发债992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债主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比如地方城投公司评级整体较低,房地产企业*发债规模增长较快等。二是企业*发债风险防控需要加强,部分企业自身资信情况一般,外债偿还能力受到关注。三是部门之间外债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完善。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发债备案登记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审慎推进、防范风险”的外债管理原则,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合理控制外债总量规模,优化外债结构,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一是着力优化外债结构,重点支持一批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发债,引导资金投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以及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项目,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有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在总结外债备案登记两年多来实行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明确发债企业资质要求和条件标准,完善备案登记申报方式和办理程序,不搞变相行政审批,防止*裁量,为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加强外债信息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违规约束措施,规范备案登记管理。三是规范企业举债有关资质要求和资金投向,加强外债风险预警,出台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四是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主动加强国际资本市场分析研判,合理配置资产负债,优化币种和久期匹配。引导企业使用货币互换、掉期、远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增强偿付能力。五是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统筹。
问:关于加强外债风险防范,《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市场化融资。
二是要求拟举借外债企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实体化运营,同时企业要加强外债的“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三是鼓励企业外债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
四是规范拟举借企业外债信息的披露。在相关文件中,要明确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五是引导拟举借外债企业关注外汇市场变化,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对违规发债企业、中介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问责力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问:《通知》下发后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为确保《通知》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着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及中介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发债有关工作。二是加强指导监督,着力提高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监管能力。三是加强惩戒处罚力度。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外债发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外债发行违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此外,将对*发债违规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三次警示制度”,根据企业违规次数,分别采取约谈、通报违规行为,以及暂停其外债备案登记或参与发行外债资格等惩戒措施,近期我们已专门发布了新闻稿件对此进行重点解读。
3、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外债
一、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二、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四、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五、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六、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