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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

科普小知识2022-09-10 1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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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贸易园区,是中国*即将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区域性*贸易园区,属中国*贸易区范畴。2014年12月12日决定设立该试验区,于试验区总面积为119.9平方公里,主要涵盖3个功能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以及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2015年3月24日,**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4月21日上午10点,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简称“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

1、发展历程


天津自贸区

2007年12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一期封关后,天津市就将*贸易港区作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行情专区)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表示,东疆保税港区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建立*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等于给天津建设自贸区开了“路条”。2011年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资金研报](行情股吧买卖点)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又再次重申在天津东疆进行自贸区改革探索的目标。

到了2012年年底,天津市委十届二次会议和2013年初天津市推进滨海新区新一轮开发开放十大任务,均将建设自贸区作为天津市2013年的重点工作。2013年6月前,天津自贸区方案由天津市上报*相关部门。

早在2013年12月27日,上海自贸区挂牌近三个月之后,国务院总理*在天津滨海新区考察时提出,希望天津“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争当领军者、排头兵,积极探索促进投资和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试验。”总理的定调也被外界解读为,天津自贸区有望在第二轮自贸区申报热潮中脱颖而出。

2014年6月6日,天津第四届“于家堡论坛”在第八届融资洽谈会期间举行,主题为“*贸易区和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家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副司长孙元江也对天津申报自贸区持以肯定的态度,“天津在申报自贸区上条件成熟具有诸多优势,并且很有希望获批。”

2014年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加快制定完善负面清单。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贸易园区,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天津自贸区正式确定设立,截止2015年4月,国务院尚未印发相关批复文件。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在2015年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该清单正在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2015年3月24日,**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2、特色简介


天津自贸区

作为北方首个自贸区,天津的战略定位将挂钩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学习和复制上海经验基础上,将重点摸索天津特色,包括:用制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借“一带一路”契机服务和带动环渤海经济;突出航运,打造航运税收、航运金融等特色。

港口物流

天津自贸区着力打造成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四个方面的政策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

自贸区核心利好外向型经济,天津海运和天津港有望直接受益。据悉,天津海运拥有完善的国际近洋集装箱运输网络,经营及管理天津、上海至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近洋直航班轮运输航线。而天津港是北方港口龙头,也将受益天津自贸区和京津冀两大战略。

园区地产

在天津自贸区拥有大量土地的天津港及中储股份颇为值得关注。天津港特点是土地多,港区、滨海新区和东疆保税区都有超100平方公里,并且集团是开发和运营一起推进,土地升值带来的价值重估想象空间较大。而中储股份在天津拥有超150万平米土地,滨海新区超20万平,天津大概率上是中储股份继南京之后商业物流地产转型战略的第二站,转型价值重大。

此外,泰达系是滨海新区最大的建设主力之一,旗下津滨发展和泰达股份有部分项目在滨海新区。泰达系承担了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北塘经济区和核心城区等的建设。

建筑建材

天保基建此前曾在互动易上表示,公司在自贸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建面约40万平方米,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建面约12万平方米,竣工的项目建面约35万平方米。而未来天津自贸区的建设将为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3、批准成立


天津自贸区

**政治局2015年3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这意味着自贸区建设将上一个新台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更大范围的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

会议指出,推进*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上海*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多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广东、天津、福建*贸易试验区和扩展区域后的上海*贸易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继续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2015年4月,国务院分别印发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4、正式挂牌


天津自贸区

2015年4月21日上午10点,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简称“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天津自贸区将重点在加快*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开放创新、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等5个方面进行探索。

5、区域范围


天津自贸区

(一)天津港片区共30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渤海湾,南至天津新港主航道,西至反“F”港池、*路,北至永定新河入海口。

(二)天津机场片区共43.1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蓟汕高速,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

(三)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共46.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临海路、东堤路、新港二号路、天津新港主航道、新港船闸、海河、闸南路、规划路、石油新村路、大沽排水河、东环路,南至物流北路、物流北路西延长线,西至大沽排水河、河南路、海门大桥、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大道、新港三号路、海滨大道、天津港保税区北围网。

6、管理机构


天津自贸区

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设立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领导班子为“一正七副”,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春华出任主任,副市长阎庆民出任第一副主任,三大片区所涉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出任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

天津自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区各项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后评估;负责配合拟订自贸区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协调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自贸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发布自贸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承办市委、市*交办的其它事项。

自贸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综合改革局、综合协调局、综合监管局及信息服务中心。

自贸区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

段春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自贸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阎庆民副市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

统筹协调自贸区内金融创新及税收管理*改革,协助主任分管自贸区管委会工作。

刘剑刚市*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牵头协调与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工作;牵头协调自贸区管委会与市内各单位关系;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自贸区管委会的关系。

张勇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协调处理自贸区管委会与滨海新区、三个功能区与滨海新区的关系。

张爱国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天津港东疆片区办事处和服务大厅全面工作

郑伟铭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和服务大厅全面工作

杨兵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外和服务大厅全面工作。

蒋光建市商务委巡视员、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

主持自贸区管委会日常工作。

7、法律规定


天津自贸区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职能转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四至范围附后),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天津)*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天津自贸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转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转变*职能新途径,探索扩大开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外开放新引擎,着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贸易园区。

(三)总体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职能转变。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

1.深化行政*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推进*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行政透明度,实现部门协同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构建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发挥专业化社会机构力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将原由*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天津市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内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改革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推进审批后监管标准规范制度建设。加强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稳步扩大开放领域,改革“引进来”和“走出去”投资管理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有效监管,完善服务,探索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基本制度框架。

3.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金融领域,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前提下,研究适当减少对*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创新发展,完善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励外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4.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天津市负责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天津市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追偿保障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转移其投资收益。

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后管理和服务,建设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鼓励设立从事*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打造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

6.完善国际贸易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推动现有融资平台依法合规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鼓励开展绿色贸易。探索开展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建立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加快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资源类商品。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逐步推动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7.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天津港和滨海国际机场的海空联动作用。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天津市。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密航线航班。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提升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配套设施水平,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8.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积极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可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按现行管理规定向国家申请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不断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强化监管协作。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深化金融*改革,实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场,加强风险控制,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9.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放宽区内企业在*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化。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支持通过*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建立健全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10.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允许*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11.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率先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2.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五)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13.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动与内陆口岸通关协作,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津冀两地港口一体化,在优化港口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两地港口间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依托亚欧大陆桥连接功能,完善多式联运体系,增强对沿线国家及地区转口贸易服务功能,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14.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机遇,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聚集国际资源要素的能力。通过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促进京津冀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增强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集散功能。加强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各类资源合理高效流转。鼓励三地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运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形成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机制,促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15.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探索京津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开展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作,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配置。

16.构筑服务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优势,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积极发展科技金融。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针对区域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试点。支持京津冀三地*按规定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联合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推动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强化激励,吸引领军科学家、企业家、归国创业人员等高端人才,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进一步简化签证等相关审批程序。


天津自贸区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转变*职能,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天津市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调整试点内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五)建立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天津市人民*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率先在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具备条件的,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9、创新升级


天津自贸区

在2016年地方争夺新一批自贸区的热潮中,已经建立自贸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地也对自贸区的创新提出了"升级版"的要求。上海提出"深入推进以自贸试验区建设为重点的改革开放";天津提出"高水平建设*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建设国际一流*贸易园区。"福建提出深入推进*贸易试验区建设。全面落实总体方案,确保在国家一年期评估时交出合格答卷;广东提出高标准建设广东自贸试验区。

天津自贸区正在制定《天津自贸试验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方案》,该方案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定后将正式发文执行。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将在京津冀率先复制,并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的政策集成互补。

第二批自贸区(广东、天津、福建)已经筛选出21项改革经验,8个创新实践案例,已经由商务部上报国务院,有望获批并开始向全国适合的地区推广。

第二批自贸区就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另一方面探索新的经验。而自贸区经验的复制推广有利于发挥自贸区的溢出效应,会对全国进一步开放、创新起到助推和引领作用。

10、相关事件

拍地平均溢价494%


天津自贸区

2016年10月26日上午,天津自贸区在本轮分区域限购重启后首次出让住宅用地。3宗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内的住宅用地在天津滨海土地交易中心分别拍卖成交。

现场竞买环节,包括金隅地产在内的15家开发商用举牌演绎了天津楼市的“疯狂”。据了解到,保利、远洋、东亚、景瑞、金科、金地、龙湖、万科、正荣、华润、联发和天保等15家房企参与了当日的土地竞买,最终金隅地产以57.5亿元的代价拿走全部三宗地块,平均溢价494%,楼板价均突破30000元/平方米。其中3号地成交楼板价约为31498元/平方米;4号地约为31751元/平方米;5号地约为3252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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