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腐败
行业性腐败是指某些行业内成员利用职业手段的群体腐败现象。
1、危害
行业性腐败主要集中在某些经济活跃的行业,犯罪行为具有传染性,密集性,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社会反响往往十分强烈,人民群众极其反感,特别是一些与老百姓关系贴近的服务行业的腐败犯罪,更是如此。
2、原因
1.行业协会地位职能不清,与*关系不明晰,为部分行业协会滥用公权提供了可能。
2.行业协会法制建设滞后
民法通则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健全,运行有序,健全完善的法律环境是行业协会能够得以规范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相对滞后,至今尚未出台《行业协会法》。现有的单一性法规文件很多内容已经不合时宜,严重影响监管;同时这些法规条例对行业协会及其负责人的违规腐败行为缺乏相应规定,相应法律调节存在严重缺陷。
3.内部法人治理不完善
(1)行业协会社会责任感弱,公信力差
(2)行业协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
(3)行业协会财务管理*不健全
4.行业协会预防腐败机制缺位
5.行业协会自律软弱,监管乏力
(1)行业协会自律偏弱
(2)主管部门监管乏力
(3)行业管理协调组织体系不健全
6.对行业协会及其责任人的腐败防范与惩罚力度偏弱
(1)对行业协会的腐败治理缺乏法规和法律基础
(2)行业协会游离于反腐倡廉焦点之外
(3)对行业协会贪腐行为处罚力度软弱
3、防治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参与公共服务的行为日益增多。未来,随着基于“小*、大社会”目标的行政改革的继续推进,或许会有更多的行政职能转移给社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一些行业协会的腐败活动不仅有违发展行业协会促进公共服务与社会和谐的初衷,还影响*形象、社会秩序以及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综合监督,规范协会运行,遏制其违规腐败冲动,进而发挥其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迫在眉睫、意义重大的任务。具体需要构筑预防机制、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三大机制。
1.完善行业协会法律规范体系
利用正在开展的行业协会清理整顿“风暴”,趁势推动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表的《行业协会法》进程,为协会严格注册成立、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打牢法律基础。
2.明晰行业协会的地位与职能
行业协会设立首先要符合法人的设立条件,同时,独立法人资格也是行业协会建立法人治理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前提。要按照“政社分离”的改革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彻底消除行业协会、商会的官办色彩。协会、商会应该实现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成为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
3.健全现代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
(1)合理确立协会组织管理体系架构
(2)确立协会权力制衡机制,增强协会自律性
(3)加强对秘书处工作的规范监管
(4)健全协会财务管理
4.强化行业协会规范,保证其清廉运行
(1)确立统一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2)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和监督的跨部门监管机制(3)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5.构建行业协会违规腐败预防体系
(1)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的廉洁守法教育,提高协会从业人员抵制腐败的自觉性(2)完善游戏规则,提高协会*化水平(3)加强监督,提高行业协会规范运行的透明度(4)建立赏罚分明的激惩机制(5)强化对协会财务审计和监督
6.强化对协会违规腐败活动的惩戒力度
(1)提高协会腐败案件发现概率(2)强化协会违规腐败惩罚力度
总之,行业协会和所有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与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产物,同时,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行业协会也是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改进公共服务、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但要达此目标,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当务之急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改善宏观运行环境,深化各项改革,加强行业自律与综合监督,构建预防、发现与严惩结合的有效机制,使行业协会循着健康、有序的方向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