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近年来,人们在对建筑装修要求越来越高。在装修时,也是有相关的规定要遵守的。福建省的建筑装饰装修有什么管理要求呢?下文是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公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修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修施工时需注意
1、水电:比如装修前没有出图纸, 所以最后露台上的一个插座就忘记装了。还有床头灯的开关被床头挡住了。所以在装修前要预计一下你要买什么样的家具,预算一下尺寸。电视等的插座、视频线最好在客厅两面墙上都预装,以防买了沙发等家具后发现本来的地方放着不好看,要换方向。厨房的插座宁多无少,总有你考虑不到的需要。
2、泥工:步骤不能错,因为 泥工活错了改起来超级麻烦,应该先把该砸的墙砸了,该砌的墙砌好,该包的管子包好。一定要当时清光墙面。第二步是打地平,因为水泥干透需要时间。打地平时不要太厚,地下有些该剃掉的地方剃掉再打。贴瓷砖一定要吊着线贴,横平竖直,阳角一定要碰角才好看。
3、木工:板子要自己买,别包 给装修公司。(其实主材最好都自己买,像瓷砖、地板、油漆等。这些东西虽然是一个牌子中等级差别很大,他们包一定是给你用最便宜的。)
4、漆工:腻子用水搅拌均匀刮。
5、其他:洁具最好先买好, 拿着洁具的上下水图给水电工,把位置搞对,不然到时候,管子不够长又要重新买接头。另外避免打孔打坏水管,热水器等不经常拔插头的插座最好用带开关的。洗衣机最好不要放浴室,潮,缩短寿命。
室内装饰装修政策出台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高祥生教授主持编写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经住建部批准通过并于七月四日全国公告。这也是我国装饰装修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国家行业标准。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起主办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于20xx年9月份启动,该标准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联合主编,在宁的多家单位亦会亦参与了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已于今年5月完成,并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截至目前,该书编委会收到了业内多位专业学者的反馈意见。高祥生教授组织这场研讨会的目的便是对这些反馈意见做一个整理和归拢,并确定最终的出版方案,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也预示着《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
“该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30多份制图标准之后编制成来的,编制过程作了很多的细致工作”,高祥生教授介绍说:此举的目的是力图让标准表达的更为规范、统一,以便更好地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施工实践。
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早已发展成为一个宠大的产业,但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相关标准,很多装饰公司给客户拿出的设计图纸都是“公司标准”,这便给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使得原本严谨的方案图、施工图变相成为不少家装公司制造商业陷阱的重要手段。
正如高祥生教授所言:统一标准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前进的必然。此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的我们编制《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其目的便是为了统一设计的图示语言,推动设计质量的提高,创造一个有利的国内、国际竞争的环境。统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可以使我们设计与设计、设计与施工和设计与业主等方面的交流更加高效和方便。
《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的编制、颁布标志着装饰装修行业逐步走向法制化和标准化,使我们的设计制图、施工等工作将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