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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永

科普小知识2022-09-12 0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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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永,男,第十二届长江韬奋奖(2012)获得者之一,199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1998年毕业于中国新闻学院,同年到中国青年报工作。现为《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

中文名称:刘万永

国籍:中国

毕业院校:河北大学

性别:男

1、个人简历


刘万永

199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教育系,1998年毕业于中国新闻学院国内新闻专业。

1998年7月进入中国青年报,在总编室工作一年。

1999年—2004年6月在新闻采访中心,负责教育新闻报道。

2004年7月进入冰点周刊。历时一年。

2005年7月1日回到中国青年报教育部担任记者。

现为《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十八大代表。

2、代表作品

《王佳俊冒名顶替读大学路线图》

《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

3、人物评价

“藏獒”记者刘万永

刘万永不喜欢温吞的选题,也不喜欢拼思想的选题,他的选题大多比较“硬”,需要突破,更需要舆论监督的勇气。为此,他得到一个看起来与自己风马牛不相及的绰号:“藏獒”。但在表面上,他又往往给人一种很容易对付的假象。刘万永把自己的这种表现形容为“不成熟的冲动”。

有血性的好记者

网友评论刘万永是有血性的好记者,他因报道假冒罗彩霞读大学事件而被黑箱里罪恶的权力“封喉”。但是刘万永本人坚信,权力永远不会扼杀真相。

4、人物语录


刘万永

1。当我想放弃一些想法时,我就让自己想一个问题:那个坐在法院高台阶上、身穿白衣伸冤的老人是谁?我们能不能保证她不是未来的我们?

2。教育危机是什么危机?是权力合法性的危机。我也坚信,权力永远不会扼杀真相,更不会始终下流。可真相被下流权力掩盖的无耻还是令人胸口洋溢愤懑。我想到了背叛,想到了他们举起右手的庄严宣誓竟是可怕的*。是时候了结了。不能自救自强,那就在他救中万劫不复,永被唾弃。

3。用于行政费用所占生产总值的比例:

中国:25.6%

印度:6.3%

美国:3.4%

日本:2.8%

用于教育,医疗的费用所占生产总值的比例:

中国:3.8%

印度:19.7%

美国:21.5%

日本:23.3%

这枯燥的数字背后掩盖了多少真相?权力的傲慢和跋扈皆因权力来源于黑箱而非民权。扁鹊看病,桓侯不悦,终于体痛而亡,良医逃秦。监督如医,财政是欲,拒绝法治于己于人于国皆生祸端。

4。我不是什么品德高尚的人,我做这些事仅仅因为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但是,我相信绝大多数中青报的记者都会有我这种想法。许多新闻前辈和优秀同行值得我学习,他们把新闻当成人生的追求,而非赖以谋生的手段。

5。好的记者,首先有能力,还要有追求正义和公平的心,他应该为推进公民社会而努力,为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维护公平,不仅仅是为你,也是为了我,更是为了所有的人。同样,如果我们不去维护正义和公平,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你我。

5、相关事件

“顶替门”

2004年,18岁罗彩霞作为邵东一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531分的二本录取分数线。虽然当年有少数高校降分录取,而且她填报了三批专科院校志愿,但罗彩霞没有收到任何高校的录取通知书。而那一年她的同班同学王佳俊虽然高考只有335分,却顺利走进了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本科,但她在大学里的名字改成了罗彩霞,而真的罗彩霞对此一无所知。

真的罗彩霞在落榜后选择了复读,并于2005年考入天津师范大学。

2009年3月,罗彩霞发现,竟然有一个女孩有着和她相同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的电脑上,罗彩霞第一次看到了那个女孩的照片。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隆回县*局政委,2004年王峥嵘还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公仆”。

这真是个尖锐的讽刺,因为在这起冒名顶替事件中,王峥嵘所扮演的角色和“人民满意的公仆”的要求,实在相去甚远。

刘万永对这次事件进行了相关报道,受害人罗彩霞最终顺利毕业。王佳俊,王峥嵘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退休高官状告中青报案

王亚忱历任辽宁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5年,1996年退休。

2001年7月,阜新商人高文华与人合作开发建设“阜新商贸城”项目。

2002年2月初,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双龙公司。

2004年年初商贸城竣工后,王亚忱以儿子王晓军的名义向阜新市*局举报高文华涉嫌虚假出资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高文华被抓捕,当年3月26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对高文华提起公诉。

2005年初,检察机关认定:“*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数个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起诉条件。”高文华被“取保候审”。

2005年5月1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刘万永采写的《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详细披露了上述事实。

8月22日,王亚忱、其女儿王晓云、儿子王晓军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中国青年报侵犯名誉权,并索赔220万元。

2005年12月2日,该案开庭审理,12月7日,北京东城法院以“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畴”,驳回三原告起诉。王家不服裁定,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

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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