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合同书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合同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甲方):孙百勇律师
甲方依据《*律师法》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实施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_________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工作方式
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可以告知顾问律师因本单位的业务需要,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不受法定节假日的限制,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保密条款
顾问律师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甲方单位的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机密等均视为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顾问律师依照《*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无论在与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期满后均予以保密,不向外泄露。
第四条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对象及内容
本法律服务的对象为注册资本5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
乙方在本合同的期间内,向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项目:
(1) 法律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与律师面谈)。
(2) 起草、审查企业的合同、协议书、备忘录、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3) 就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后果,规避法律风险。
(4) 结合实际情况为企业起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 定时向企业整理通报最新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
(6) 对企业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代理企业起草申辩、听证文书。
(7) 向企业员工普及法律常识,协助建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8) 代理企业调解与客户的纠纷,化解矛盾,规避诉讼。
(9) 代办企业年检事项。
(10)参加公司委托的各种诉讼、仲裁、听证事项。
(11)代理商标注册、异议、续展、许可使用、转让、著名商标申请等法律手续。
(12)代理企业注册、注册事项变更、股权转让、公司清算、企业兼并收购事项。
(13)代理企业清收欠款。
第五条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计划收费
对于本合同第四条(1)至(9)项服务,每天收费拾元,全年人民币3650元。该款项在本合同签署时支付。
对于本合同第四条(10)至(12)项服务,按部门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对于本合同第四条(13)项服务,按收回款项的百分之三十收取代理费。
法律顾问受委托出差的,可以按照甲方的财务制度报销差旅费用。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可以续约。
聘请方: 受聘方:孙百勇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