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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针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科普小知识2022-09-14 09: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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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汉南区XX,法定代表人:XX。

被告1:夏XX,男,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武汉市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XX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工资XX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承建位于XX项目工程,该工程的实际施工由其他单位完成。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原告并未收到仲裁出庭通知,故未参与仲裁程序。

被告申请仲裁诉称于2013年4月25日经原告直接招聘入职不真实,原告单位并未招录被告,也未实际安排被告的工作。被告并非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同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诉称安排到原告工地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事宜,属于其他单位的雇佣行为,同原告无关。被告诉称其分管领导为张XX,工资约定及支付均由张XX 负责。原告经过核实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无此人,依据被告诉称的事实,其同张XX为雇佣关系,同原告无关。

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其同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不应承担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无工资字样,具体汇款人及账号同本公司无关。对于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配合施工合同,原告并未授权被告签订任何代表公司行为的合同。从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配合施工合同公司盖章落款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此类的合同,原告应当用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公章。故被告提交的此份合同是不真实的,原告公司不存在授权被告签订此类合同的行为。被告并非原告公司员工,不存在行使职权的行为一说。被告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为离职人员工资结算清单,落款为XX建工XX建设有限公司XX技术专用章,同样可以看出其同原告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对于该份离职人员工资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原告同样持异议,一个正规公司的人员离职,员工离职同样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应当是一个主体都存在问题的公章。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能够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基于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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