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锅炉公司诉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某锅炉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诉贠某某(以下简称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贠某某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听取上诉人贠某某的陈述,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于1995年4月到被上诉人处工作,系电焊工。2012年11月26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连续旷工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本原则和被上诉人关于《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 [XXXX]XX号《关于解除公司与贠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通知后,于2012年12月14日到被上诉人处签字并领取了该《决定》,同时向有关工作人员询问了有关失业金的领取、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有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公司马上要放假,回去等电话”。之后,被上诉人未依法及时将上诉人的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及时将上诉人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直至2013年3月5日,上诉人将某市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便函交给被上诉人,双方才于 2013年3月6日在《职工失业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在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既未向上诉人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上诉人的名单、办理上诉人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备案。同时,一审法院也未查明上诉人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未予办理及档案和社保手续未移出的过错方是被上诉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XX省人民*2007年修正的《XX省实施办法》的规定,2000年11月27日颁布实施的《XX省实施办法》第十条已经被修改,但一审法院依照2000年11月27日颁布实施的《XX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进行判决,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自作出《决定》后及时向上诉人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上诉人的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自作出《决定》后及时向上诉人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告知上诉人相应的权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将上诉人的人事档案等资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被上诉人未依法及时向上诉人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未按上述法定时间将上诉人的名单、档案等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致使上诉人不能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未能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上诉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致使上诉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对其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甘肃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支付失业保险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有违法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100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失业保险金20413元,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