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可以少量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精神。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005年我院将继续招收若干名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现经委托单位(简称甲方),招收单位 *美术学院 (简称乙方),委托培养硕士生
(简称丙方)。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 2005 年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中确定考生
为专业研究方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二、上述委托培养名额列入乙方研究生招生规模之中,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由乙方发出录取通知书。
三、丙方的教学按乙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制为三年。
四、甲方每年需按委托培养学生数向乙方缴纳委托培养费二万
元/生,并于每学年开学前通过银行汇入乙方。未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学籍注册,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丙方入学时,其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仍由甲方负责,不转入乙方。甲方负责其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困难补助、医疗费及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六、丙方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丙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做出决定,通知甲方;丙方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做出决定,将定向生退回甲方,由甲方处理。
七、丙方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不得改换单位,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毕业时由乙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直接转交甲方人事部门,丙方持派遣证回甲方报到后领取上述证书。
八、签订此协议书的委托单位必须有人事权,否则无权签署。在甲方单位公章处只能盖人事单位的公章,其他部门章无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招生办公室公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
(丙方)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日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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