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中文名:理藩院
外文名:tulergigolobedasarajurgan
时期:清朝崇德年间
职务: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
对外: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六司1:爵禄、朝贡、定界、官制、户口
六司2:兵刑、耕牧、赋税、驿站、贸易
1、概述
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卫拉特)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饭店。
2、历史
最初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并负责处理对俄事务。康熙年间职掌范围扩及喀尔喀蒙古和*北部以及*地区,乾隆朝中叶以后开始管理*南部等地区。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大多设
理藩院
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
清*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此为理藩院之前身,主要管理蒙古事务。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崇德和顺治年间(1636年~1661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创设阶段,这一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变化与当时清朝整个政权机构的变动一致,经历着一个从关外到关内的历史转变过程。
康乾时期(1661年~1795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渐趋完善的时期。康熙即位以后,认为理藩院责任重大,不应当再隶属礼部,理藩院由此完全从礼部独立出来,其组织机构设置也趋于完善。乾隆平定*贵族大小和卓木的*统一*地区后,理藩院职权有所扩大,增设徕远司专管*南部事务。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
嘉庆(1796年~1820年)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理藩院人事和建制经历了频繁变革。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预备立宪,开始“厘定官制”的改革,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但司属机构仍沿袭旧制,只是把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等并入满档房,改名领办处,将原来蒙古官学扩充为藩言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后改归宪政筹备处。宣统三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覆灭,理藩部机构也随之瓦解。1912年清帝退位后,理藩部改为蒙藏委员会。
3、官职演变
1631年,漠南东部以科尔沁为首的蒙古诸部,先后归顺了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极设立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各部里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处理有关蒙古事务。1636年,漠南蒙古诸部均归顺清朝。清太宗设立了蒙古承政(俗称蒙古衙门),以负责处理蒙古事务。由于需要处理的有关蒙古事务日益增多,因此,1638年六月,将蒙古承政改为理藩院。博洛任理藩院承政(相当于尚书),塞冷为左参政,尼堪为右参政。
1644年(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扩大了机构,增加了人员。1662年,复将理藩院升格,使之与*六部同等,内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1699年,划柔远为二,曰前司和后司。1757年,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前司为柔远司。乾隆年间,又增设徕远一司(1761年),使理藩院各机构更加
理藩院
旗籍司承办内札萨克蒙古(内蒙古二十四部)及内属部的疆理(各札萨克旗、总管旗以山河之名表以图,确定其游牧界)、封爵(凡六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谱系(各考其得姓受封之始,皆记以世次)、会盟(凡内札萨克六盟,各定其所会之地)、军旅邮传兼稽游牧内属者(凡归化城土默特、黑龙江布特哈皆是)。
王会司承办内札萨克六盟王公、台吉、公主、额驸等的年班、进贡、俸禄、燕赉等事宜。
柔远司承办外札萨克蒙古(喀尔喀、科布多、*土尔扈特、青海以及阿拉善、额济纳)汗、王、贝勒、贝子、台吉、呼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进贡、俸禄、燕赉等事。
典属可承办外札萨克各游牧疆界、封爵、会盟、驿递、边疆贸易、屯戍并稽游牧内属者(察哈尔、巴尔虎、额鲁特、扎哈沁、明阿特、乌梁海、达木)。
徕远司承办回部札萨克、伯克岁贡、年班等事。番子、土司亦如之并典外裔职贡(附牧回域卡伦外,布鲁特、内附者各给以衔。岁遣使输马。哈萨克、浩罕、博罗尔、巴达克山、爱乌罕各效其职贡)。
4、法律地位
理刑司承办外藩蒙古及回部的刑罚,制定蒙古律条,审决重大案件。清廷制定了《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等,以此作为统治蒙古的法律依据和准绳。1696年,康熙帝命理藩院,将清太宗以来陆续发布的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蒙古的法令,汇编成《理藩院则例》,作为处理蒙古事务的法律依据。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在康熙时所编的《理藩院则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和补充,汇编成新的《理藩院则例》二百零九条。1812年(嘉庆二十年),将《则例》再行修订,将其内容扩编为五百二十六条。
《蒙古律例》的产生,早于《理藩院则例》,是《理藩院则例》形成的基础。1643年(崇德八年)《蒙古律例》正式颁发。1667年,理藩院颁发了顺治朝以来增定的条例。1741年,又完成了新修订的《蒙古律例》。1795年,《蒙古律例》再次重新刊印颁行。 各地都有理藩院的派出机构和司员。乌兰哈达、三座塔、神木、宁夏等处派驻司员各一人,分驻塔子沟笔帖式一人,主管蒙古人诉讼之事。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十六人(察哈尔各旗官员内番选)主管游牧察哈尔民人诉讼之事。张家口、喜峰口、独石口、杀虎口、古北口等处,驻扎司官和笔帖式各一人,主管蒙古邮驿政令。围场总管一人(康熙四十五年置,乾隆十四年始隶理藩院,嘉庆七年改热河都统),左、右翼长各一人,章京、骁骑校各八人,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
5、职责
理藩院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6个方面。一是管理蒙古、*南部及其他少数民族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二是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驸之事,会同宗人府办理。三是管理喇嘛事务,保护藏传佛教格鲁派。四是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务。五是修订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诸如修订《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的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审定执行。六是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年间成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不再管理之前所掌管的外交事务。
对俄事务
让理藩院分理对俄外交事务,体现了清*“以蒙古为长城”的安排,同时这一制度设计也与统治者的某些片面认识有关。
在清代前期,理藩院还负责部分外交事务,主要是兼管位于西、北两个陆地方向的与清朝相邻国家的外交事务。其中,处理和俄国的关系是理藩院外交事务的重要内容。
概括地说,理藩院管理对俄事务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协调两国的外交关系,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管理在北京的俄国人员。
协调两国的外交关系。一方面,安排俄使团入境事宜,就主权问题进行严正交涉。顺治十三年(1656年),俄国派遣巴依科夫使团到达北京。这是俄国使节首次到达清朝首都,清*派理藩院官员负责接待。由于当时中俄在礼节问题上无法协调,并且俄国没有停止对中国黑龙江地区的侵扰,故而清*对使团予以遣返。这一事件标志着清朝与俄国外交往来的开始。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针对俄国对中国东北黑龙江流域的侵略由黑龙江上游扩展到中下游地区和额尔古纳河东岸的行径,康熙令理藩院具文俄国,要求予以解释。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俄国派出以伊台斯为首的使团前来中国。使团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由理藩院安排。理藩院官员多次接见伊台斯,并就划分中俄边界问题、俄国来华使团人数问题阐述了清*的立场。另一方面,就涉及双边利益的问题进行沟通。比如,雍正元年(1722年),理藩院致书俄国办理逃民事务的使臣劳伦特·朗克,就两国之间的逃民问题进行协商。
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17世纪中后期,俄国商人开始经由西北边境到北京进行贸易。就俄国国内情况来看,当时全俄市场已经形成,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迫切地要求扩大与外国的商品贸易交往活动,与清朝通商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清朝前期和沙俄之间主要有京师互市、黑龙江互市和恰克图互市。京师互市期间,俄国商人留在张家口外的马匹、牛羊除俄国人自己看管外,清朝理藩院还要派遣司官一人前去照料;黑龙江互市规模比较小,以土产交易为主,因此理藩院只是委派当地官员巡视,并命其于每年7月将情况上报;恰克图互市地点最初设在库伦(今乌兰巴托),后移至恰克图,清朝从理藩院司官当中委派一人在此任监视官。
管理在北京的俄国人员。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之前,俄国在北京的人员近百人,主要是在雅克萨战争前后被清军俘虏、招降或者主动投降的,居住在东直门内胡家圈胡同。他们将康熙赏赐的一座庙宇改为东正教教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这个教堂被俄国托博尔斯克区主教伊格命名为“圣尼古拉教堂”,后被称为“俄罗斯北馆”。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俄国的东正教“北京传教士团”到达北京,就居于此处。雍正六年(1728年),中俄签订《恰克图条约》,其中规定俄国每届可以派遣教士4人来北京传教,由清朝理藩院提供食宿。后俄国传教士来北京住南馆(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理藩院负担部分生活费用。此外,理藩院还要管理俄国派遣来北京学习的学生。
清*为何让理藩院分理对俄外交事务呢?一般而言,礼部负责东、南两方的国家,而理藩院负责西、北两方,这样做实际上是考虑到俄罗斯是西北方向唯一一个与清朝蒙古各部相邻的国家,而且俄罗斯与蒙古诸部存在着相当多的联系,因而,清廷在具体的部门分工上就将处理对俄事务的任务交给了理藩院。清廷将对俄事务与对蒙古事务一并考虑,有着“以蒙古为长城”的打算,同时,因为中俄两国的外交文书通常都要翻译成蒙古文,故而将对俄事务划给理藩院办理可以提高办事效率。清朝的这一制度设计也与统治者的某些片面认识有关。顺治皇帝认为俄国是“未沾教化”之国,雍正皇帝也认为其是“外藩小国”。正是由于统治者的这种误解,从开始外交接触时起,清*就命理藩院处理对俄事务,雍正年间又以条约的形式将这一安排固定下来。这种认识对中国日后的对外关系(包括对俄关系)转型构成了巨大阻碍。
6、寺院管理
清乾隆年间,由清*所建的喇嘛教寺院由理藩院负责,当时理藩院负责管理的40座寺院,有32座建在北京,避暑山庄有12座(溥仁寺、溥善寺、普宁寺、普佑寺、安远庙、普乐寺、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殊像寺、罗汉堂、须弥福寿之庙、广缘寺)。其中,罗汉堂、广安寺、普乐寺三个庙,朝廷“向未安设喇嘛”,由内务府管理;而溥仁寺、溥善寺、安远庙、广缘寺、普佑寺、普宁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殊像寺9座庙设8个管理机构(普佑寺附属于普宁寺)由朝廷派驻喇嘛,京师理藩院管理并逐月按人数由理藩院发放饷银,清正史文献将这9座寺庙称“外庙”,后俗称“外八庙”,这也就是现在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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