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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争鸣·参与诉讼 文书写作鉴赏(二)

科普小知识2022-09-16 1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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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与本学童共同探讨与研究之同仁,希望多加参与指正、教诲,让我们在学习与探索中进步、提高。下列一篇民事答辩状中涉及的人物纯属虚构,是为学习与研究而列,请勿查证。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泸州市龙马潭区LN龙学校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HUSHI镇LN社区108号。

法人代表:刘XX

答辩人因冉某等四原告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据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该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其部分设施可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服务和贡献。

2013年2月13日,被告冉某某举办50岁生日宴席,因与答辩人(校方)是邻里关系,在征得来龙学校原法人同意后,无偿借用学校操场摆放酒席,顺理成章的安全管控自然就应该由被告冉某某负责,安保义务就依法转移到了冉某某身上。当日下午四点钟左右,被告杨某某的车牌号为川FHF897小车开进校园练车,造成了两死十多人受伤的安全事故,该事故的发生,虽然我校原法人代表钟荣已同意被告冉某某借用在校园内办席,但并没有同意任何车辆可以进入校园内,并且在办酒席之前,就把校内当天的一切安全责任毫无疑问地一并转移给了被告冉某某一方负责,学校不再承担当天的安全工作。学校不可能既把场地借用给别人,又要替别人接待客人,并对来宾进行身份甄别,负责安全保卫。因此,我方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责任主体一是无证驾驶,违法驾车擅闯校园的被告杨某;二是随意借用车辆给无驾驶资质人员,明知会发生安全事故,但却放任其发生的被告杨某某;三是借用学校场地举办生日宴席,却在款待亲朋好友时,未认真担负起作为东道主应该履行的,对自己亲友最起码的安全保护责任的被告冉某某。

二、答辩人虽不应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已尽了道义义务。

事故发生时,由于是放寒假期间,部分留校教师见此情景,当即采取救援措施,积极帮助拦截汽车抢救伤员,组织本地私人运营车辆抢救余下部分伤员,并制止被告冉某某的宾客对肇事者的暴力攻击,有效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待120和110车赶到现场时,伤员已全部被我校教职员工护送到泸医附属中医院救治,避免了伤亡人数的增加,把损失降到了最小程度。随后校方积极配合有关方的调查,使该事故的善后处理进展顺利。

三、原告的起诉将我方列为共同被告,搞无限连带,弄错了诉讼主体

如果说因借用场地给别人发生安全事故就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请问,那么多的外资企业租赁或者借用中国土地、厂房经商办企业,是不是外资企业里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中国*和中国人民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又比如某甲借了一双鞋给某乙,某乙由于没有系好鞋带,走路不慎摔伤,那么某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显然完全不是。

四、本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被告,原告诉讼中搞张冠李戴,正打歪着,对非责任主体、不是正确的被告进行起诉,实属滥用诉权,不惜损害答辩人不应介入无关诉讼之权利。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特此提起书面答辩,请依法对原告针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维护法律之尊严和公道!

此 致

泸州市LMTQ人民法院

答辩人:泸州市龙马潭区LN学校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