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贫困生助学金

科普小知识2022-09-17 20:35:57
...

贫困生助学金是为体现党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中文名称:贫困生助学金

实质:助学金

发起:*财政部

服务对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1、前言

由财政部通知规定,各学校有不同细则。

2、下发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6、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7、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75号)

9、注意事项

一、加强学校管理,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各省(区、市)要将最后审定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技工学校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专兼职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标准和程序,保证基本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不得降低标准。

二、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要把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班主任工作内容。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其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教育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得为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地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在校学生人数,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及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

三、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积极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认真核查所辖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级、班级、专业、联系电话等),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力量到学校现场核发银行卡。学校每月要如实申报变动(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核查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审核。“中职学生资助卡”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四、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查处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

对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学校,要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明知故犯、参与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发生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省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财政将按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省份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并按隶属关系取消学校所在县(市、区)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从查处之日起,3年内*财政对违规学校不给予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

10、2016高校学费上涨

广东、江西等省份的相关部门近期陆续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秋季起实施新的高校收费标准。7月8日,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发布了新学年学费调整方案——学费与去年相比涨幅约为30%。这也是本轮高校学费上涨潮中,第一个确定调价方案的学校。

学费上涨引发热议。多位专家也表示,学费上涨之后,如何保证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贫困学生报考先看学费

为啥涨

2013年已经涨过一波

有的地区平均涨了50%

1、“限涨令”到期

事实上,2013年高校学费就有过一波涨价潮,湖南、天津、浙江、江苏、宁夏等地的公办高校相继调整学费,有的地区学费平均涨幅高达50%。

记者梳理相关文件发现,2001~2006年期间,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几乎每年都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得提高”;2007年5月,国务院要求,“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到2013年,在教育部2007年出台的关于高校学费的5年“限涨令”到期之后,高校学费标准调整陆续在多个省份展开。

2、物价、收入都涨了

“前几年,周边省份已经陆续调整了高校学费,而内蒙古现行的学费标准仍是2000年确定的。”内蒙古发改委收费管理处主任刘晓明说,物价上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加、生均成本增加都是高校学费涨价的主要原因。

广东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则解释说,此次学费调整是16年来广东首次。价格主管部门为这次涨价作了一年多的准备,并把调整幅度与外省作了比较,最后确定了本次的涨幅。

这位负责人说:“这个幅度应该还是比较适中的,没有超出居民的承受范围。”

海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主任科员杨福林介绍,海南省高等学校的各项支出不断加大,4所本科院校生均培养成本从2006年的1.2077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2311万元,8年增长了84.7%。

江西省教育厅相关人士也表示,在高校学费标准调整过程中测算出2014年省内高校生均培养成本平均值为1.91万元,由此确定调高高校学费。

大背景

每次上调学费都与经济社会环境有关

纵观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从上世纪80年代首次象征性地征收一两百元学费至今,高校学费的每次上调都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有关,尤其是1996~2000年,我国高校开始实施并轨招生至并轨招生完成,个别地区高校学费也从2000元上涨至4000元。而2000年后,我国高校学费收费标准基本没有变化。

“学费十几年没调整不是很正常,应该建立与物价水平联动的调整机制。”广东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

困难家庭怎么办?

完善资助体系,保障贫困生顺利上学

今年广东省发出文件要调整高校学费。据广东省发改委工作人员介绍,为了不增加贫困生的负担,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规定,各高校每年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

同样已经决定涨学费的江西省发改委也表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已经召开听证会、还未确定高校学费调整时间的海南和内蒙古,也出台了保障贫困生顺利上学的政策。

“夹心层”家庭怎么办?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吃饭应该是够了

除上述提到的普通工薪家庭和特困家庭外,处于两者之间的“夹心层”家庭也是无法忽视的群体。

在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调整听证会上,一位家长说出了她的焦虑,她自己独自带着小孩,虽然生活不是特别困难,但多了1000元仍加重了不少负担。

“对于这样不享受低保补助,但确实比较困难的‘夹心层’来说,除了‘奖助补’之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提供可以减少部分压力。”广东省发改委工作人员说,“新规定把勤工俭学的薪酬提高到不低于12元/小时,发达地区的时薪可达18元,学生一天工作3~4小时,吃饭应该是够了。”

广东省发改委工作人员还介绍,针对这类学生,国家也有政策保障他们正常入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目前高校有奖学金、减免学杂费、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渠道,“随着学费的提高,奖扶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高校声音:

说到底是办学资金出现不足

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卢晓东认为,高校应当建立学费与物价指数相互关联的调整机制。他说,如果建立起适当的机制,高校学费每年都应当有所变动。

在卢晓东看来,目前没有相应的调价机制,所以高校学费隔几年就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调整。

“因为之前的学费标准一直都没有提高,也给学校教学带来一个比较大的困扰,说到底是办学资金出现不足。”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管理研究所所长吴宏超认为,此次上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农村家庭:

没上涨压力就已经很大了

家住重庆农村的雷晶是当年县里的高考第一名,他说,当地的农村孩子,用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上学的情况还很多,“一下子拿出几千元对于有的农村家庭来说比较难,学费上涨,很可能涨出了农村孩子一个月到三个月的生活费,压力还是蛮大的。”这样,一部分孩子在择校时就必须得考虑学校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学费的价格等。

“对农村家庭来说,学费没上涨压力就很大了,所以高校要完善奖、助、贷学金的制度,尽量不要让一些学生因为学费高昂,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指出。

大问题

高等教育成本的75%应该由*和高校承担

好的大学每年都有比普通大学更多的拨款,为什么还要涨?

这条红线该不该动

“学生承担的成本不能超过25%”

据介绍,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即高等教育成本的75%应该由*和高校承担,学生所承担的成本不能超过25%。“25%是一条‘政策红线’”。

在卢晓东看来,建立合理的调价机制非常重要,同时他建议对高校学费的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他认为高校经费的一大笔支出用于科研,而对于部分不怎么从事科研,但教学质量较高、招生较多的高校可以减少科研成本,让学费保持较低水平。卢晓东说:“北美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经验是,大学一二年级教学成本低,学费也低,教师们专心做教学而不是科研。”

“我们国家要有更多的学费比较低、教学质量好的学校供学生选择。这样学生报考的时候,如果经济方面有困难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卢晓东说。

学校越好学费越贵

优质教育是否可以成为涨价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在广东出台的调价政策中,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的本科院校、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的学费标准依次递减,而高水平大学可以在本科院校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江西也有类似方案。

对此,广东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高水平大学相对来讲培养成本也较高,高等学府学费可有所上浮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优质优价。

但这种说法遭到一些家长质疑。现实情况是,清华、北大近10年学费变化并不大。据了解,目前北京大学普通专业的学费为5000元至5300元,清华大学非艺术类本科生每人每学年的学费为5000元,均符合2000年北京市下发的学费标准。

就读于内蒙古大学的佟若怡听闻多省市高校学费涨价后提出质疑:“好的大学每年都有比普通大学更多的拨款,社会人士、知名校友的捐款也比普通大学更多,为什么还要涨学费?”

另一条路?

过半高职生为农家子弟

月均收入连续五年增长,毕业3年后月收入5020元

《2016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日前在京发布。该年度报告是由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麦可思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高等职业教育成为农村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高职院校农家子弟的比重逐年上升,目前已达到53%。高职毕业生月均收入连续五年增长,毕业3年后月收入5020元。

高职毕业生自主创业群体不断扩大。2015届高职毕业生毕业半年后自主创业的比例为3.9%,相对于2011届增长1.7个百分点。毕业半年后自主创业的2012届高职毕业生中,有47.5%的人3年后还在自主创业,比2008届上升12.7个百分点。

2015届高等职业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毕业生中,有65%所从事的工作与专业相关。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满意度连续5年呈上升趋势,2015届毕业生的就业满意度已达61%,相对5年前上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