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1、出台背景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部署,我国的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领导*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成功矫正了一大批社区服刑人员,充分展示了*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为发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截止到2016年7月,全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8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28万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超过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
随着社区矫正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措施不到位;部门之间有关工作处置要求不一致、统计口径有差异;近年来一些法律得到修改,有关部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制定相应配套规定与之相适应等。为此,今年以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认真总结梳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存在的问题,在开展调研、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达成共识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的问题作了细化,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用、规范运行、顺利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共24条,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关内容规定作了细化补充,明确了委托调查应附带的相关材料、委托调查函内容和送达方式、调查评估期限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调查评估工作;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需要提交罪犯病情诊断相关材料。
(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内容作了细化补充,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情形的处置,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情形处置责任和措施;对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密切工作衔接配合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管理。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形,统一了认定标准;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管的处置责任和处置措施;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为基层一线履行职责、准确执法提供支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定期情况通报、核对数据、推动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重点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执行刑罚,规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书,解决了对异地裁定、决定收监要跨省市押送的难题;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机关负责追捕并可以网上追逃;明确了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以作为*机关网上追逃依据;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收监执行刑罚的问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3、贯彻落实
《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是“两院两部”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后联合出台的又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充分认识出台《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重要性。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做好对社区矫正适用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日常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收监执行等工作明确了规定、细化了要求,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打击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确保国家刑罚正确实施、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准确把握《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是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进均由“两院两部”根据*要求共同部署。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样,《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也是由“两院两部”共同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也是“两院两部”的共同任务。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学习《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出台相关规定,使部门间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更加紧密,责任更加清晰,配合更加顺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是要抓好学习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把组织学习《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作为近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部在2016年全国社区矫正培训班上已将《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作为重要培训内容作了讲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专题培训。要把调查评估的期限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情形认定及处置、与公检法部门定期通报核对情况数据、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各部门职责等作为重点内容,详细深入讲解,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同志深刻理解、准确掌握,提升执法能力,确保社区矫正的正确实施。
四是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梳理本地的有关规定,对与《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相关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开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按照《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会同有关机关进一步依法做好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日常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规范办理需要通报、告知、抄送等有关事项,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平台,实现有关情况互联互通、动态共享。要加强对《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落实情况检查督导,确保各项规定内容能得到落实。
五是要总结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新问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进一步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与贯彻落实《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同时,也要注意研究工作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5.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机关、*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7.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8.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机关、*、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9.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机关、*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机关、*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10.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
11.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属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记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1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互联互通,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
16.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机关、*管理机关送达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机关。
17.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执行刑罚。
18.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缓刑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移交撤销缓刑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建议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以及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假释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移交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等文书材料。罪犯收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将罪犯假释前的档案材料移交撤销假释后的服刑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移交收监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以及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文书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机关、*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等文书材料。
19.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公示。属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
20.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机关网上追逃依据。*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21.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对其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机关的裁定书、决定书送交作出上述决定的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2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机关、*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未依法收监执行;
(5)*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23.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本意见未明确的程序和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执行。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