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为解决患者的医疗救助问题,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解决了医院和患者在高昂急救费用问题上的后顾之忧。截至2015年底,共有37万余名患者通过这一制度得到医疗救助。
1、建立制度
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少数群众在罹患重大疾病和急危重伤病时,因为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为了解决这一部分患者的问题,2013年开始我国就设立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目前这个制度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疾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是身份不明或者是无力支付的一些患者,通过国家的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一些渠道筹集到疾病应急的救助基金。对于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用这个基金来进行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分省、市两级设立。2014年和2015年,每年*财政投入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约5亿元。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及*建设兵团均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绝大多数省份设立了配套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已全面建立。
2、救助对象
基金支付的范围情况包括两种,一个是需要急救,但是身份不明;第二是需要急救,身份明确,但是没有钱。在急救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来梳理符合条件的这些患者,由基金经办机构来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支付的过程当中,救助对象发生了一些急救的费用,如出现车祸,就会是道路交通的社会救助基金;如果是流浪乞讨人员,也有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基金等这些渠道先行垫付。如果身份明确,但是无力缴纳这些需要急救的费用,是先由工商保险和一些基本的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按渠道支付,如果仍然有缺口,再由疾病的应急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3、救助成果
2016年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2015年全国有140326名患者获得疾病应急救助,其中“三无”患者(无身份、无亲属、无支付能力)占25.2%,无能力患者占74.8%,申请支付金额11.28亿元,有效避免了“等钱救命”现象的发生。
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应急救助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从2013年到2015年底一共救助了37万人,仅仅2015年一年全国共救助患者就超过了14万人,而这14万人当中,三无患者占到了1/4,那些没有能力支付的患者,比如说家庭贫困的,这些患者占到了3/4,支付的基金总数超过了11亿元。可以说救急难的作用在不断凸现。
4、今后发展
2013年,财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监管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江西省、福建省、吉林省细化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但制度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全国的经办机构没有统一,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医保管理部门等都可以成为基金的经办机构,归口管理存在问题;*部门核实患者身份,或者民政部门核实患者经济能力,存在困难。特别是遇到跨省的患者,困难就更突出。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疾病应急救助的落实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民政,还有卫生部门之间尚存沟通不畅,或者是政策掌握不到位、管理水平不高等。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衔接,与*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协调,进一步落实各个部门的责任。同时也会开展培训和督导,理清模糊认识,督促医疗机构来规范行使紧急救助的一些行为,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建立全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整理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和基金使用等信息,加强监管,不断完善救助政策。
5、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由其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副省级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区、市)、市(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确定。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当地*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6、相关新闻
北京市职工应急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2016年6月21日北京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通过。从6月起,本市职工或直系亲属如遇突发重大疾病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就可以向工会提出应急救助,职工本人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直系亲属最高为3万元。
办法规定,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突发重大疾病、突发自然灾害等原因,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在疾病以及灾害发生当年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其中,重大疾病目前暂列为5种。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深度昏迷和其他特殊病例。
《办法》强调,应急救助并不是随意申请,而是本着多级、多渠道的救助原则。即申请人须在其所在单位、集团或地方等多级工会救助的基础上,才能向市温暖基金会申请应急救助。或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所在单位救助、市温暖基金会专项基金救助之后,医疗自付费用仍然较高,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
对于职工本人,根据大病医疗自付额度,救助比例分为了5档。1万到3万元,救助比例为20%;3万到5万元,救助比例为25%;5万到8万元,救助比例为30%;8万到10万元,救助比例为35%;10万元以上,救助5万元。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最高给予一万元救助。
经过申请、审核、公示后,救助金将通过“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直接发放到职工的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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