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主任会议对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作用很关键

科普小知识2022-09-19 09:05:50
...

主任会议,作为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表明它运转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关系到**法制建设。目前,由于法律没有对主任会议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责以及行权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使得一些地方对主任会议的认识比较模糊、操作也不规范,一定程度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依法高效开展工作。为此,根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理解,结合主任会议实践情况,笔者就有关问题谈点肤浅认识,以供商榷。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设置

主任会议的设置和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设了主任会议。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法律未对主任会议作进一步的修缮,彰显国家对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持相当审慎的态度。

探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何要设置主任会议,个人认为主要基于两个因素考虑:一是为了节约公权资源和行政成本。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公权机构,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及监督指导下级人大工作等权力,工作内容多、也较烦琐,如果所有工作都由人大常委会处理,既费时又费事。如果有像主任会议这样的一个机构充当人大常委会的“操盘手”,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并运转,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提供保障,可大大节约公权资源和行政成本,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Www.11665.CoM二是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国政治*所决定的。从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结构来讲,其成员绝大多数是常委会党组成员,有的还是党委书记兼任常委会主任;同时,其组成人员大多经多岗锻炼,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政治阅历,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很强,让这部分人担负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任务,有利于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大围绕党委“协调各方、统揽全局”开展工作。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组织或机构,就不具备主任会议拥有的资源优势,所以,制度上选择把主任会议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助手”,让其处理人大常委会部分日常工作,把常委会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力。

二、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从这一段话中,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一是主任会议是由于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的。二是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也就是说,主任会议首先是一种会议;其次,主任会议是一个负责处理工作的机构。第三,主任会议是处理重要工作的,并不是常委会大小事情都由其进行处理。实际上,主任会议既是一种会议形式,又是一个工作处理机构的双重性质,已得到充分运用和体现。

当前,虽然法律没有具体定性主任会议是权力机构、程序性机构、组织机构抑或工作机构,但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是法定权力机关的常设权力机构;主任会议只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不具备人大常委会前述法定权力。所以,我们不宜把它当作权力机构对待,而是在厘清它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关系的情况下,把它视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来认识,也许更为恰当。

三、关于主任会议的地位

要理解主任会议的地位,首先应弄清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专委会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几者之间的关系。《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应该没有异议。法律没有对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关系加以明确,但从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理解以及国家权力分配从高到低的体系看,主任会议也应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主任会议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关系,我是这样理解的:既然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都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三者之间应属于分工职权不同,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而今,在由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后,各专委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具体办理的有关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都要经主任会议“把关”处理,这就使主任会议成为常委会工作的实际“领导核心”,对人大常委会工作起着主导作用。

尽管主任会议的地位突出,也不能把主任会议当成“小常委会”,更不能代替行使人大常委会才具有的特定权力,否则,将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主任会议的初衷。在《监督法》实施后,仍有个别地方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后,对所听取的工作形成“主任会议意见”文书,并转交有关汇报的国家机关或单位,硬性要求这些机关或单位研究落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现行所有法律中,没有任何地方对“主任会议意见”作出过表述,说明其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如此,“主任会议意见”就不能等同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也就无法要求“一府两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主任会议的职权

主任会议的职权与主任会议的性质、地位是相辅相成的。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主任会议的职权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权。筹备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拟订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研究讨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及重要专题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指导协调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等。

二是提议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代理省(市)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及代理院长、检察长人选议案;提出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的议案;提出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议案;提出其他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议、决定的议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三是提名权。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等。

四是处理权。对同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审,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处理常委会授权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对于主任会议的职权,尚有些争论。有观点认为,主任会议既有实体性权力、又有程序性权力,我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只不过,在权力“上行”并要由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主任会议应行使的是程序性权力;在权力“下行”过程中,主任会议应行使实体性权力,以便于自主处理事务。有观点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就是行使监督权。我认为这个观点也不贴切。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监督权,并没有授权主任会议行使监督权;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实际是主任会议了解工作情况的一种渠道,为常委会行使好监督权提供保障。还有观点认为,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专委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或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就是行使决定权。我认为这个观点同样欠妥。因为这是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方式,不能混淆于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主任会议职权有三个特性。一是具有派生性。主任会议行使的职权,是在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权力之外,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时所必需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权力向下的延伸。二是重要性。主任会议虽然不能像人大常委会那样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但其行使处理工作的权力,在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过程中,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具有特殊性。在法律没有明确主任会议性质、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特殊机构,它的职权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五、关于主任会议的运行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所起的作用,已无可厚非。如何进一步发挥好主任会议的作用,引起了各级人大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主任会议的行权原则。由于主任会议是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机构,所以,它不宜像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搞“首长负责制”,应采取集体负责、*行权方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原则相一致,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人大工作“行政化”倾向。对决定处理任何事情、安排任何工作,都应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有关重要工作。为实现这个目标,在召开主任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视为通过。为简化工作程序,也可不对每个议题进行投票表决,适度确定某些议题进行举手表决通过。

二是规范主任会议的工作程序。主任会议的质量决定了主任会议履行职责的水平,切忌将其视为机关一般工作会。年初,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年度主任会议的议题作出计划安排(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提出议题)。会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对要讨论的议题,采取视察、检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掌握实情;对于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的议案等,要形成规范的文件草案,印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会议处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会中,要充分发扬*,广泛听取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就研究的事项达成共识。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还可请“一府两院”、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同时,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后,可采取形成会议纪要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做工作参考。会后,由有关专委会或工作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是界定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在制度设计上,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主任会议负责完成的工作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哪些属于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以利于处理好主任会议与各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各机构在工作中不形成冲突,实现“控而不死、纵而不乱”,使主任会议的工作更具重点性和针对性。另外,对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是否就是常委会机关重要工作,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说明,使主任会议在工作中容易“眉毛胡子一把抓”,既无意识扩大了主任会议的工作权限,又削弱了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制约和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