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脊柱间盘突出症如何掌握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科普小知识2022-09-20 22: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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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脊柱间盘突出症
如何掌握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7]154号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脊柱间盘突出如何掌握工伤认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塘劳社局[200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的工伤认定申请,除应提供工伤认定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始病历、相关检查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工伤认定部门难以区分伤与病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前,先向有管辖权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伤与病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
申请人拒不参加鉴定或不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与病鉴定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与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复。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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