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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申请书(用于执行久拖不决)

科普小知识2022-09-21 1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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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XX,男,汉族,19XX年8月XX日生,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6组。

被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县XX十里大道二段XX号。

负责人:XX

被申请人:肖XX,男,汉族,19XX年11月XX日生,住成都市XX市XX镇东乡村XX组。

申请事项:

再次请求法院依法限期XX法院执行(2009)XX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石XX诉肖XX、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法院作出(2009)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石XX在2010年12月XX日申请执行,XX法院2010年12月XX日予以立案,案号:(2011)XX执字第XX号,执行标的金额XX万元左右,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申请人向XX法院提供了准确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挂靠有400多辆正常经营的营运车辆,挂靠车辆每月1、2、3号定期向公司缴纳挂靠费用。法院查封了XX公司公司账户,但公司账户一直未见有任何资金入账。

2011年11月3日,执行法官在申请人的陪同下到公司调查。在公司发现大量挂靠车辆车主正在向公司缴纳挂靠费用,每辆车缴纳费用均在20000.00元以上。根据现场调查的结果,两点事实已经明确:第一,被执行人完全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第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进入公司账户搞体外循环,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性质。对此,执行法院本应立即执行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应责任,但是,执行法官既未要求XX公司立即履行判决,更没有追究本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责任,而是草率应允XX公司:与本案另一本执行人肖XX商量以后,待11月20日以后给法院答复的承诺。可以看出,对被执行人XX公司,执行法官完全是一副履行不履行均无所谓的消极态度。正是在这种态度的影响下,该申请执行近一年,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得不到有效执行。

2011年11月XX日后,被执行人仍然借故推诿责任,拒不履行判决。将履行时间一拖再拖。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了限期执行的请求,经批转后案件仍然没有得到XX法院的有效执行。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次请求贵院督办XX法院限期执行(2009)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XX

2011年XX月XX日